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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法》(5747-1987年)
2003-01-12 22:51
  1, 定义

  本法中

  “雇员代表组织”,“一般集体协议”,“扩展法令”等同《集体协议法》(5717-1957年)中的相应定义;

  “平均工资”等同《国家保险法》(合并版)(5728-1968年)第一条中的定义;

  “部长”指劳工及社会事务部部长;

  “最低工资”是按1987年4月1日平均工资的47.5%计算,根据本法,该标准将会每年调整并增加;

  “最低日工资”按最低工资的二十五分之一计(若雇员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或按最低工资除以21.77计(若雇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最低小时工资”是按最低工资的186分之一计;

  2,最低工资对象

  (a) 任何18岁以上受雇于一全日制岗位的雇员(以下称“雇员“),有权从雇主领取工资。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或最低日工资,或最低小时工资,取决于工作制。
  (b) 任一受雇于非全日制岗位的雇员,有权从雇主处领取按比例计算的最低工资,该比例取决于其工作制。
  (c) 若一雇员缺勤,根据(a)款其应得的最低工资应据缺勤时间按比例扣减,但若在其它法律、雇佣合同、集体协议、扩展法令、或其它集体安排条款中(以下统称为“安排”)另有规定,则缺勤工资的计算服从“安排”规定。

  2, 涉及最低工资的工资计算方式

  (a) 鉴于第2条规定,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资应与雇员的工作岗位相称。
  (b) 鉴于上述(a)款规定,工资由下列构成:
  (1) 基本工资或联合工资;
  (2) 生活费用补贴(若未纳入联合工资);
  (3) 雇员受雇时达成的额外固定收入;
  然而,家庭补贴、年资补贴、倒班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以年计的津贴、雇主给予的开支补助(包括生活补助、住勤补助)不属于工资构成。
  (c)已取消
  (d)雇员工资若不按或仅部分按(b)款(1)和(2)条计算,则据上述(a)款,其工资应按正常无附加工资的方法计算。

  4,最低工资的上调

  最低工资将据生活费用补贴指数、物价补偿指数、或由一般集体协议固定化的其它工资补贴(在集体协议涵盖的绝大多数岗位范围内)的调整而上调,上调时间等同这些补贴生效的时间。

  5,最低工资不得下调

  根据本法,最低工资不得下调。

  6,最低工资的颁布

  由部长发布通告。

  (1) 在某年的4月1日确定新最低工资值;
  (2) 每年4月1日的最低工资值并不是决定性的日子;
  (3) 已取消。

  7,投诉权

  雇员对其最低工资的投诉可由其本人、或工作场所的雇员代表组织(若无该类组织,可由其所属的工会组织)诉至劳工法庭。

  7A,对投诉人的保护

  雇主对雇员的支付、升迁、工作条件不得有歧视性对待,不得因雇员就本法的条款予以投诉,或协助其它雇员投诉而将其解雇。

  8,赔偿

  劳工法庭在办理诉案时,若确认雇主未及时向雇员支付上调后的工资,可判雇主给予延付赔偿。

  8A,禁令或强制令

  虽然《合同法》(5731-1970年)第3(2)条中有违犯合同的补救规定,但劳工法庭对违犯本法第7A条进行审理时,若认定仅裁定损害赔偿尚不足体现司法公正时,则可发布禁令或强制令。是否发布禁令或强制令,由法庭在考虑这种禁令或强制令对雇佣关系将产生的效应基础上做出。

  9,投诉的限制

  本法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制定和上调本身,不得被引申至任何协议中作为雇员在最低工资之外额外要求增加工资的基础,或作为维持工资差额的理由。

  10,平均工资

  (a) 根据法律或协定,在对某种与平均工资挂钩的工资进行计算或上调时,无须考虑1987年4月1日最低工资与在本法即将生效前向大多数雇员支付的最低工资的差额,也无须考虑因最低工资调整而产生的差额。
  (b) 部长和财政部长发布的平均工资调整公告不得用于本条(a)款。

  11,权利的赋予

  本法(除第9条及第10条)是为加强,而不是损害法律、集体协议、集体安排或雇佣合同赋予雇员的权利。

  12,禁止条款

  本法赋予雇员的权利是无条件的,不可剥夺的。

  13国家作为雇主

  执行本法时,国家被视为等同于任何其它雇主。

  14,惩罚

  雇主不按本法向其雇员支付最低工资可判6个月拘役。

  14A,实际雇主的责任

  若人力中介公司被判违犯本法,则任何实际雇佣雇员的雇主也将会因该项违法而被定罪,除非其可证明不知情且采取了各种合理措施以阻止此违法行为发生。本条中“人力中介商”是由《人力中介商雇员雇佣法》(5756-1996年)加以定义的。

  15,经理人的责任

  若一法人被判违犯本法,其所有与此违法行为有关的成员,不论是执行董事、或合伙人(不含有限责任合伙人)、或职员均将因此项违法而被定罪,除非其可证明不知情且采取了各种合理措施以确保符合本法。

  16,未成年人的工作

  (a)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部长可以对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雇员如何实行本法制定实施法规,这些法规可以是通用的或按雇员、雇主分类制定。
  (b)在本条(a)款所说的实施法规中可以另行制定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并且可以制定不同的适用办法,以确定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包括工资构成。

  17,残疾人保障

  本法的各项条款适用于财政部拨款的残疾人、精神障碍或智障残疾人保障计划中就业的残疾人雇员(不论这些残疾人雇员是否满18岁)。

  18,实施与法规

  (a).部长负责本法的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b).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由部长颁布通用或分类实施法规,以确定:
  (1).针对不按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取酬的雇员的最低工资支付及计算方法;
  (2).针对按部分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取酬的雇员的最低工资支付及计算方法;
  (3).制定针对最低工资支付及计算方法的附加或补充规定。
  (c).经与工会(大多数以色列工会会员所属的工会)及雇员组织(部长确定的与此事务有关的组织)磋商,并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部长可以制定有关最低日工资、最低小时工资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部长可制定不同于本法的实施细则。

  19,劳工法庭法的修正

  在《劳工法庭法》(5729-1969年)第二目录的结尾处增加 “《最低工资法》(5747-1987年)”。

  20,开始实施

  本法从1987年4月1日起生效。

  21,临时条款

  (a).据第1条中“最低工资”的定义,最低工资为:
  (1).本法生效之日,最低工资值为525谢克尔。
  (2).1987年10月1日,最低工资值为551谢克尔。
  这些条款是第4条不可分割的部分。
  (b).第10条款也适用于最低工资。

  临时条款(5757--1997年修订)

  根据第1条“小时最低工资”的定义,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小时最低工资值按最低工资除以19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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