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薪休假法》(5711-195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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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1-12 22:56 |
第一章 前言
1,说明
在本法中:
“休假”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雇员每年应享受的休假。
“劳动监督员”是指《劳动部门法》(1942年)中规定的劳动监督员。
“领工资的工人”(短薪工人)是指那些只能按月或更长时间期限得到全部或部分工资收入的雇员。
“休假基金”是指第18条中的由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建立的休假基金。
“工作年”是指从1951年4月1日以后,以每年的4月1日为开始的12个月的期限为一个工作年。
第二章 休假
2,休假的权利
根据本法规定,每个雇员都有权享受休假的权利。
3,休假的期限
(a)就同一雇主、同一雇佣地点,在同一工作年中,休假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第一个4年中的每一年:14天
(2) 在第5年中:16天
(3) 在第6年中:18天
(4) 在第7年中:21天
(5) 在第8年或以上:每多一年,休假增加1天,直至休假增至28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认为所持原因确与雇员的健康或雇佣的情况有关的话,可制定一个较长休假的规定。休假的天数中应包括不超过7天的公休日。
(b)雇主与雇员间的法律契约在整个工作年中有效,且雇员在这一工作年中工作
(1) 至少200天,休假天数应按本条(a)款的规定执行。
(2) 工作天数少于200天,休假天数应根据本条(a)款规定酌减,比例应与实际工作天数与200天之间的比例一致,不足一天的应忽略不记。
(c) 雇主与雇员间的法律契约在整个工作年的部分时间内有效,且雇员在契约有效的那段时间内:
(1) 至少工作了240天,休假天数按本条(a)款的规定执行。
(2) 工作天数少于240天,休假天数应根据本条(a)款的规定酌减,比例应与实际工作天数与240天之间的比例一致,不足一天的应忽略不记。
4,临时的领工资的工人(短薪工人)
(a)第3条不适用于那些在一同个工作年或2个连续工作年中,在同一雇主或同一地方没能连续工作75天的工人。这样的工人将享有第3章规定的休假保证金。
(b) 作出本条(a)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作日的连续性,即使在工作中由于以下情况出现停工:
(1) 根据《国防服务法》(5709-1949年),进行预备役服务,或
(2) 每星期的休息日、或无论是法律、协议或习俗所规定的不能工作的节假日、5月1日、或
(3) 法律规定的带薪或不带薪的休假,或在雇主根据法律或自行决定享受休假期间,或
(4) 罢工或工厂关闭,或
(5) 意外事件或疾病,或
(6)为服从宗教和习俗,雇员在不能工作的服丧期间,或
(7)雇主与雇员间的关系临时性的暂停,而非终止,
(8) 根据《紧急劳动服务法》(5727-1967年)对劳工的培训。
5,休假天数的计算
(a)以下不能被计入休假天数:
(1)根据《国防服务法》而服预备役的时间;
(2)根据法律、协议或习俗规定的不能工作的节假日,不包括每星期的休息日;
(3)婚假;
(4)雇员因病不能工作期间;
(5)为服从宗教和习俗,雇员在不能工作的服丧期间;
(6)罢工和工厂关闭期间;
(7)发出解雇通知期间,除非超过了14天;
(b) 如本条(a)款的情况出现在休假期间,休假将被中断,所缺的天数应尽可能地在同一工作年内补足。
6,享有休假的时间
休假应在享有休假的那个工作年中的最后一个月内,或在下一个工作年中。
7,休假的累计
(a) 休假不能被累计。只有在得到雇主的许可下,不连贯地享受了至少7天的休假,剩余的休假将记到下两个工作年中。
(b)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根据其对雇员健康或工作环境要求给予每年整个休假期的意见,对禁止假期的累计作出规定。
8,一次享有的假期
应一次享受完假期。只有雇员和雇主协商同意并得到当地劳工委员会的许可,休假可以被分成几部分,但每一部分至少为7天。
9,休假的开始
(a)休假开始的日期应提前14天确定下来,一旦日期被确定,雇主应根据第26条的规定,如果他有义务的话,应将此进行登记。
(b)本条不适用于那种少于7天的休假。
第三章 支付
10,休假期间的工资
(a) 根据休假天数,雇主在雇员休假期间应支付雇员金额等同于正常工资的休假期间的工资。
(b) 正常工资应是:
(1)假使雇员的全部或部分工资是按月或更长期限来收取的,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是假设雇员没去休假而仍在继续工作,在这段时间应得的工资。
(2)如果是领工资的工人(短期工人),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是每天的平均工资乘上休假天数。平均工资是根据休假前的一个季度的工资总额除以90天得出的,平均工资可根据雇员的意愿,可以按在休假前的12个月内的工作日最满的那个季度计算。
(c) 制定本条(b)宽的目的在于,工资应由雇主按正常的工作时间以货币或与货币等值的收入支付给雇员。除非,根据由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的工会代表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用于支付在休假期间发生的特殊费用将不被计入工资内。
11,支付休假期间工资的时间
休假期间的工资应不晚于这一天支付,即雇员停止休假而继续工作的这一天;但如果雇员休假不少于7天,并要求提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那么,它不应晚于休假开始日期前2天。
12,享受休假期间工资权利的丧失
在雇员休假期间,他将不应被有偿雇佣。如果雇员在休假期间被有偿雇佣了,那么他将丧失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的权利,如果他已经拿到了休假期间的工资,雇主将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部分,或以民事债务的形式收回。
13,休假赔偿
如果雇员在他原有雇佣期内,享受休假前被解雇,雇主将给他休假赔偿,赔偿金额将等同于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总额。
14,正常工资的计算及有关支付的争端
(a)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规定关于正常工资计算的补充说明,以便更好地解释第10条。
(b) 一旦出现有关休假期间工资或休假赔偿或与第12条有关的争端,地区法庭将根据《劳工法》(5729-1969年)的解释裁决此争端。
15,休假保证金的支付
(a) 若领工资的工人如第4条中规定的在同一工作年或2个连续工作年中, 在同一雇主或在同一雇佣地点工作不少于1天但少于75个连续工作日,且雇员与雇主间没有关于连续工作日应超过74天书面的合同,雇主应支付该劳工至少为工资总额4%的休假保证金。
(b) 休假保证金应打入该劳工被雇佣的那个工业领域的休假基金内,或根据法规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休假保证金。
(c) 当休假保证金应支付给休假基金时,雇主应在下一个工作月开始时参照本条(a)款,按前一个月应支付的工资金额来支付。如果雇员继续在同一雇主或同一地方工作超过了74个连续工作日,雇主将支付雇员休假工资或休假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申请, 休假基金应将休假保证金退还给雇主,退还金额应是雇主根据工人的具体情况支付给休假基金的金额。根据规定,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制定由休假基金返还此金额的时间和程序。
(d) 根据基金的条文规定,打入休假基金的休假保证金还应支付给劳工。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的休假保证金应按规定指定的方式支付给劳工。
(e) 在得到雇员同意的前提下,或根据资方与工会代表方之间的协议、雇佣合同或按规定的其他方式,休假基金可以就工作超过75天的工人在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给休假基金的问题与雇主达成协议。
16,索赔休假保证金的权利
由雇主支付的休假保证金应记为雇主对休假基金或根据规定应得到休假保证金的工人的债务。
17,如何付款
休假期间的工资、休假赔偿及休假保证金都将按工资形式来处理。第四章 休假基金
18,建立和批准
(a)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设立休假基金,且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为此基金可提供充分的保障, 保障该基金能有效用于娱乐、恢复休整及返还休假保证金方面,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也可批准休假基金。
(b) 对于一种工业领域来说,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只能设立或批准一个休假基金。
(c) 根据规定,休假基金将由指定的雇员管理。
19,控制
根据规定,休假基金应处于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的控制之下。
20,法人实体
休假基金应为法人实体,它有权签订合同,且在任何法律事务或其他事务中,可作为独立的一方。
21,章程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为休假基金起草一个章程范本。此章程范本及经其批准的修改应适用于每种休假基金。每种基金都应按此章程范本来操作。
22,操作方式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通过规定将就建立休假基金的形式、操作方式、持有账户、提交和出版报告、控制的方法、投资的方式及用于娱乐、恢复健康的那部分资金的用法以及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程序发布说明。
23,批准的撤消和终止
(a)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撤消他的批准,或终止由他建立的休假基金,如果:
(1) 不满足批准条件;或
(2) 与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不相符。
(3)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认为,休假基金批准的撤消或终止有利于应得到休假保证金的人的利益。
(b) 当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要撤消批准或终止休假基金时,它应按顺序通知可得到此基金的人和所需条件。根据所给顺序,休假基金中的资金将归属于应得到此基金的人,其他人将不能控制它。
24,通知的发布
设立或批准休假基金的通知,及批准撤消、终止休假基金的通知应在reshumot上发布。
25,休假基金的登记员
(a) 劳动社会事务部部长将指定一人作为休假基金的登记员。
(b)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根据本章授予休假基金登记员一定的权利,但他没有制定法律法规终止休假基金或撤消批准的权利。指定登记员及授予权利的通知应在reshumot上发布。
第五章 执行和处罚
26,休假登记
(a) 雇主应保存休假登记。在休假登记中,关于每个雇员,就法规所规定的细节都应有所记录。
(b)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决定适用本条的雇员的范围。
(c) 根据本条(b)款的通知,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规定休假登记应作为其他登记的一部分。其他登记是指,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保留的登记。
27,劳动监督员的权利
(a) 劳动监督员在他有理由认为存在雇佣关系的任何地方,拥有《劳动部门法》(1943年)第 10(1)条规定的所有权利。
(b) 只要与本法有关,劳动监督员可在本条(a)款规定的他能到访的地方检查任何一个人。但没有人被要求要回答问题或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劳动监督员可以做问讯记录和被检查人的陈述记录。
(c) 本条(b)款所提及的记录与《犯罪证据法》中第2条所提及的陈述有同样的作用,同时《犯罪证据法》中第3、4条在这也同样适用。
28,犯罪和惩罚
(a)雇主
(1) 没有根据本法给雇员提供休假;或
(2) 在没有充足的理由的情况下,雇主没有根据法律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给雇员休假工资、休假赔偿或休假保证金.,这样的行为被视为违法且将被处涉及每位雇员不超过9600新谢克尔的罚款。
(b)个人
(1) 妨碍劳动监督员行使他的权利;或
(2) 拒绝回答他有义务回答的问题;或
(3) 根据第26条,没做休假登记;或
(4) 没有在休假登记中记录必须要登记的细节,或所做的休假登记是虚假的或不完整的;或
(5) 违反由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并将要被处以不超过9600新谢克尔的罚款。
29,董事和经理的责任
任何一个公司、合作社或其他个人团体没能根据本法给雇员提供休假,或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没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休假补偿或休假保证金, 每个董事、经理或这些机构的职员将被视为有罪。如果他承认有罪,他将被起诉并受到惩罚,除非他能证明:
(a)这种行为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出现的;
(b) 他已采取了所有正确的措施以确保他遵守了与所提及的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文。
30,支付顺序
(a) 根据第28条(a)款,在判断一个人有违法行为后,雇员可起诉并调查见证人。法庭或劳动法庭在雇员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要求被控方支付雇员一笔钱,金额应等同于他应享有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总额。
(b) 根据第28条(a)(2)款,在判断一个人有违法行为后,雇员或应享有休假保证金的人,可起诉并调查见证人。法庭或劳动法庭在雇员或应享有休假保证金的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要求被控方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休假补偿或他应支付而没能支付的休假保证金。
(c) 法庭或劳动法庭根据本条(a)(b)款规定做出裁定,无论其执行方式如何,都将是最终裁决,雇主应据此向雇员做出支付、或支付休假补贴。
31,时效
根据本法,任何民事或刑事行为的时效期为3年。
32,紧急情况下的休假
根据本法第9条(a)款和《管理条例法》(5708-1948年),在政府宣布处于紧急状态或按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的观点,应供应紧急使之成为紧急状态时,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按一般或特殊程序, 推迟所有或一定范围内的雇员的休假。劳动社会事务部部长可制定前述的程序。在此程序中,劳动社会事务部部长可指定休假时间及雇员享受休假补偿的方式。
33,政府雇员
在本法中,政府雇员将像其他雇员一样被对待。
34,员工的合同小组
一旦形成合同小组,无论它是否是合作机构,小组的每个成员都将成为给这个小组委派任务的那个人的雇员。只要他与那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那么每个成员都将成为领工资的工人,且如果工作少于连续的75个工作日,那么,根据第15条的规定,可享受休假保证金.
35,不适用
(a)本法律不适用于
(1) 以分享产品、享受服务或以货币等值的形式收取全部收入的农民。
(2) 已撤消。
(3) 当该人被临时雇佣,而不是在从事雇主的业务或生意。
(b)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就上述(a)3款临时雇佣指定具体规定。
36,执行和规定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负责执行本法,并可制定与执行本法律有关的法规。
37,咨询的职责
除了第26条(a)款,劳动及社会劳务部部长只有在与代表最大多数的国家雇主组织和有关国家雇员组织进行了有关磋商后,才能就实施第18条(a)款、第21条、第23条(a)款、第26条(b)条或第32条做出任何规定。
38,权利的保留
本法不得损害其他任何法律、资方与工会代表方之间的协议或合同或习俗所赋予雇员的任何权利。
39,生效
本法从1951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