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民保险法》(5755-19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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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1-12 23:07 |
第一章 解释及一般规定
1,定义
在本法中
“协会”是指在本法下运作的国民保险协会;
“委员会”是指国民保险协会委员会;
“董事会”是指国民保险协会董事会;
“部长”是指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
“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是指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劳动法庭”是指《劳动法庭法》中规定的含义;
“他的妻子”包括与他生活在一起,通常被称为是他妻子的女人;
“健康保险法”是指《国民健康保险法》(5754-1994年);
“劳动法庭法”是指《劳动法庭法》(5729-1969年);
“收入保险法”是指《收入保险法》(5741-1980年);
“收养法”是指《儿童收养法》(574-1981年);
“工资保护法”是指《工资保护法》(5718-1958年);
“警察法”是指《警察(残疾和阵亡)法》(5741-1981年);
“青年法”是指《青年(审判、处罚和处理方法)法》(5731-1971年);
“残疾法”是指《残疾(养老金和康复)法》(5719-1959年);
“刑法”是指《刑法》(5737-1977年);
“归还法”是指《归还法》(5710-1950年);
“带薪年假法“是指《带薪年假法》(5711-1951年);
“退役军人法“是指《退役军人(雇佣过程中复职)法》(5709-1949年);
“军人家庭法“是指《阵亡军人(残疾和阵亡)法》(5710-1950年);
“残疾(反纳粹战争)法”是指是指《残疾(反纳粹战争)法》(5714-1954年);
“残疾(纳粹迫害)法”是指《残疾(纳粹迫害)法》(5717-1957年);
“敌对活动受害者法”是指《敌对活动受害者(养老金)法》(5730-1954年);
“妇女雇佣法”是指《妇女雇佣法》(5714-1954年);
“解雇合同费法”是指《解雇合同费法》(5723-1962年);
“国防服务法”是指《国防服务法》(5746-1986年);
“监狱服务法”是指《监狱服务法》(5746-1986年);
“政府服务法”是指《政府服务(收益)法》(5730-1970年);
“雇佣服务法”是指《雇佣服务法》(5719-1959年);
“救火服务法”是指《救火服务法》(5719-1959年);
“最低工资法”是指《最低工资法》(5747-1987年);
“军人补偿法”是指《生命抢救(伤亡)(收益)法》(5725-1965年);
“儿童”包括前妻所生子女和收养儿童,但不包括青少年;
“指数”是指中央统计局每月公布的消费者价格指数;
“活寡”是指其丈夫失踪两年没有任何线索的妇女,包括其丈夫在没有她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外两年并在此期间没有支付其生活费用的妇女;
“雇员”包括家庭成员,即使在他与他雇佣的亲戚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存在,但其亲戚实际上为他的业务提供定期工作,这些事情本来应该是雇员干的而不是亲戚干的,在这种情况下,亲戚?父或母、孩子、孙子、兄弟或姐妹可被认为是雇员;
“临时雇员”是指雇佣关系少于7天的雇员,但上述所说的雇员除外,如果其雇佣关系实际达到或超过7天;
“个体经营”是指在一个特别税年或在这一年的一段时间,自己拥有一个职业而不是作为一个雇员,平均每周不少于12小时,从此职业中得到的月平均收入不少于表一中的数目的个人经营活动。为这种目的,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规定:(1)计算平均收入的方法;(2)规定一个不同的数目来代替表一中的数字;
“补偿”是指根据消费价格指数对生活补助费用的支付,是对生活补助费用的一种预先支付,或是根据在以色列代表最大多数雇员的雇员组织与雇主组织达成的协议,因经济过程中价格的提高而对工薪阶层的补偿支付;
“公司条例”是指《公司条例》(新版)(5741-1983年);
“公民过失条例”是指《公民过失条例》(新版);
“合伙条例”是指《合伙条例》(新版)(5740-1980年);
“补偿率”是指补偿支付的比例应等于雇员工资的增长;
“平均工资”是指下面两种水平:
(1) 根据中央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最近3个月每个雇员平均工资确定的月平均水平(以后定义为工资平均数);
(2) 根据从作为计算工资平均水平基数的3个月末开始的特定时期内确定的补偿率而对工资平均数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更新的日期”是每年税收年的1月1日,如果补偿预期以后将会下降,则补偿预期将下降的这个月的1日为更新日期;劳工部长将发布平均工资发生任何变化的通告;
“税收年度”是指由〈所得税条例〉确定的含义;
“资格期限”是指根据收益人定义要求保险的一个连续或不连续的阶段。
2,套(远)期额外支付
(a)在这一部分:
“标准工资”是指由中央统计局公布的每个雇员的平均工资;
“额外工资月份”是指一个税收年度的最后一个月,也是向大多数雇员支付服装或假期补助的月份;
“修正标准工资”是指额外工资月份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加上0.5%,再加上额外工资月份得到的补助;
(b)当平均工资被用来计算收益和保险份额时,将采用如下变化:
(1) 关于额外工资月份,修正标准工资将被用来替代标准工资;
(2) 根据第一段条款,平均工资应增加相当于3个月额外工资月份每月差额的1/12。“每月差额”是指为额外工资月份确定的标准工资与修正标准工资的差额,除以当月修正标准工资。
3,合作社
根据本法,合作社的成员在集体企业中工作或代表这个合作集体时,则被认为是雇员,而这个合作社则被认为是雇主。甚至在基布兹或莫沙夫这样的合作社中,其成员如果从事日常工作劳动,而没有与其他雇主签定个人合同,即使其工作不是在企业中或代表这个合作社,那么,这个成员也被认为是雇员,而基布兹或莫沙夫被认为是雇主。
4,合作团体
根据本法,无论是否是法人社团,作为合作团体中的任何一员,被委任团体中的任何工作,可以认为个人与团体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都被认为是雇员。
5,不再是个体经营
如果一个个体经营者成为一个被保险人,而他不是一个雇员也不再是个体经营者,他将被认为是个体经营者直至他通知保险协会,或通过信函或其他个人通告使保险协会得知他已成为前述的被保险人。然而,保险协会可以根据其判断或个体经营者的申请或其他有权力获益的人的申请,认为他是一个个体经营者,或者是一个不是雇员也不是个体经营者的被保险人,无论是否有前述通告。
6,被保险人权力的划分
(a) 根据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授权,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确定被保险人为某一工作种类范围或属于某特定工作条件;
(b) 根据上述授权,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不仅可以判定一个人在什么条件下被认为是雇员,他同样可以判定在什么条件下被认为是雇主;
(c) 尽管在本法其他地方可以提供任何规定,但在这部分中的授权是有效的。
7,政府作为雇主
当政府是雇主时,根据本法,将被向任何其他雇主一样对待。
第 六章 意外事故保险
150,定义
在本章 :
“被保险人”是指男在18-65岁, 女在18-60岁的以色列居民;
“意外事故” 是指是由于外部因素导致身体伤害的突然发生的事件,结果导致工作能力的丧失;
“工作能力的丧失”是指根据经社会和劳动事务委员会批准 、由部长制定的规则和标准确定的全部或某类。
151,权利范围
( a ) 如果意外事故在以色列或国外发生,被保险人有资格在以色列和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得到补助,即使他没有从事任何工作。
( b ) 本款规定的意外事故补助权力是以被保险人有事发72小时内的身体检查处方为条件的。如果保险协会证明事故的影响只有在事发72小时后才能确定,则要求在事发当日起两周内进行医疗检查。
152, 意外事故补助
意外事故补助应于事发90天内支付。
153,限制条款
( a ) 被保险人是雇主或个体经营者,因意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二天将不支付意外事故补助,除非他在事发当日以后至少12天以上丧失了上述工作能力。
( b ) 如果被保险人既不是雇主也不是个体经营者,因意外事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事故发生以后的前14天将不支付意外事故补助。
154,意外事故补助比率
意外事故补助每天比率如下:
(1)如果受意外事故伤害的是雇主或个体经营者,从事故当天起,根据第五章有关条款向其支付每日伤残赔偿比率支付,其赔付率不应少于第二段中规定的比率;本段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雇主的生意或职业需要而临时雇佣,也不适用于个体经营者,除非在事故发生时他们已经按照第77款要求在保险协会登记。
(2)第一段不适用于他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日以前的1月1日他得到的等于平均工资的25%的数量---其数量根据赔偿金的比率增加,除以30。
155,多重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因健康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期间--根据《民事过失条例》(新版)外的其他任何法令、第180款含义内的集体协议、任何其他集体协议、福利基金条例、工作合同或保险规定或养老金规定得到补助,那么在同一时间他无权得到本章规定的补助。
156,无需支付的期间
虽然由本章规定,但在第92(a)款规定的期间,以及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 将不支付意外事故补助:
(1)已被并非专为发生意外事故的医疗和护理而设的社会福利机构照顾并提供住宿期间;
(2)为以色列防卫军服务期间;
(3)监禁期间。
157,申请的时限
虽然有第196款规定,但在本章下有权得到补助的人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保险协会提出申请;然后,保险协会也可以判定超过上述时限的申请为有效,但必须基于投保者确实是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及时申请并在90天内提供前述理由的详细说明。
第七章 失业险(略)
第八章 公司破产或合并雇员权利险(略)
第九章 无能力险(略)
第十章 长期看护险(略)
第十一章 老年和死者家属险(略)
第十二章 预备役补偿(略)
第十三章 公共部门自愿者补偿(略)
第十四章:经济补助(福利)?总则
第一条 申请
296,现金补助申请时间及其支付期限
(a) 现金补助申请必须在申请事由产生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但即使申请在此规定的时间之后提出,保险机构也可以批准授予其部分或全部受益。
(b) 如果申请在(a)款中规定的日期之后提出,并且保险机构裁定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应该享有现金补助,则申请人的现金补助应予以支付。但如果上述申请是在申请事由发生48个月后提出,则不予支付现金补助。而在某段特殊的时间内某种补助金或其他补助不可支付时,如果申请之时,申请事由发生之日起尚未超过48个月,此补助金或其他补助应予以支付。
(c)本条款中,下述养老金和补助金旁所注明的具体日期即为该养老金和补助金申请提交的日期。具体如下:
(1) 根据第74款规定的某一特定学年的学校助学金支付日期是每学年即将开始前的8月1日,单身父母有获此助学金的资格。
(2) 根据第133(a)款或第255(a)款中所规定支付给遗孀或鳏夫的补助金日期是自其养老金终止支付后的下月1日。
(3) 根据第135(a)(b)款和255(b)(c)款中所规定支付给遗孀或鳏夫的补助金日期是他们再婚后的下月1日或再婚两年期满后的下月1日。
(4) 根据第143款或第254款支付给孤儿的补助金日期是男孩年龄达到13岁、女孩达到12岁的当月1日。
(5) 根据第310款规定的死亡补助金日期是死亡当月1日。
(6) 第十二章规定的补偿金日期是在预备役开始后的下月1日。
297,提出申请
部长应该作出补助金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规定。
297A,不同情况的经济补助
(a)本条款中,支付月是针对下列任一情况而定义的:
(1) 可支付经济补助的特定时期?即指支付经济补助的当月或一个月当中的部分时间。
(2) 在不能支付经济补助特定时期中--因符合条件而经济补助得以支付的月份。
(3) 根据第八章规定的可支付的经济补助的当月。
(b)经济补助在本该支付的支付月(一整个月)后支付,则其支付额将根据支付日前最新出版的指数的上涨比例及参照支付月出版的指数进行调整。
(c)《利息裁定法》(5721-1961年)将不适用于本法中的可支付的经济补助类别。
297B,预付款及其他付款的扣除
如预付款或其他各种款项(本款中统称为预付款)在支付经济补助前已支付,则在此经济补助总额中应扣除上述预付款。如果扣除预付款时,预付款已在一个月前支付,则扣除款应根据扣除时最新出版的指数,并参考预付款支付当月出版的指数,及第114款的扣除规定即宣布伤残人员成为补助金受益人前一个月出版的指数,进行调整。
298,保险协会对申请的裁定
(a) 由保险协会董事会授权给保险机构的员工(申请职员)负责审核每一起经济补助申请,申请职员将决定是否或是对申请人进行何种程度的经济补助。
(b)保险协会将指示申请职员可以自行决定处理哪些事务,以及哪些事务必须经由其上级职员批准。
299,申请委员会
在保险协会的每一个分部都应建立一个仲裁委员会,以便申请职员可以就任何申请案例向其征求意见。而且如果申请人有这样的要求,则申请职员必须将其裁定的申请案例送交仲裁委员会征求其意见。
300,申请委员会的组成
(a)申请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指定。
(b)申请委员会由三人运作,但委员会行为的有效性并不会因为缺少某一名委员而受到影响。
(c)在已经建立特别申请委员会的仲裁机构的保险分部,其经理将决定申请委员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的顺序。
301,体检
(a)部长应向经济补助申请人说明有关申请人体检的规定,及有关对没有履行本条款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申请人的处理规定。
(b)申请方根据本条款进行的体检,体检费用由保险协会承担。
302,预付款
(a)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部长应该向以下各方说明预付款的有关条款、支付的标准和规定:
(1) 经济补助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得到了经济补助的初步授权,并不意味着其所有相关程序已经办完。
(2) 有资格领取经济补助的人。
(b)如果一个人根据(a)款规定收到了一笔经济补助款项,而此款项所有受益或部分受益的权利在支付时并不存在或已废除,则收款人必须应保险协会的要求,将其所收到但不应得到的款项归还保险协会,保险协会可以将此款项同其应得的其他经济补助进行抵消。
第二条 最终受益方
303,经济补助权不可转让
(a) 现金补助权不可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抵押或扣押,除非经相关法定法院或特等法院裁定受益人是其家庭的供养人。
(b) 条款(a)的规定同时也适用于在支付日后30天内通过银行或邮政银行支付的经济补助款项。然而,银行或邮政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经济补助款项扣除相关的预付的款项。
(c) 本法中经济补助权不可继承。
304,经济补助收款人的指定
(a) 如果保险协会认为经济补助款的所有人或收受经济补助的对象没有能力收受经济补助款项,或经济补助款项并非对所有人或收款人有利,那么保险协会可以指定一个负责照顾或监护经济补助金所有人或收款人的人,或按照保险协会规定的具体条件指定另一人作为经济补助款项的收款人,在保险协会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向收款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的经济补助款项。同时,经济补助收款人(除受益方的父母或子女外)的指定将参考保险协会为此目的而授权的康复官员的意见。
(b) 根据(a)款,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协会将指定经济补助金的收款人:
(1) 提前十五天通知受益人?如果此前已经将受益款付给以前指定的另一收款人,提前十五天通知收款人及保险协会有意指定的收款人时。
(2) 保险协会收到其计划指定的收款人接受指定的通知。
(c)当经济补助金支付给根据本条款指定的收款人后,支付款应当视为给予受益人的付款。
305,支付给配偶的款项
如果申请人因其配偶享受家属补贴,在其配偶提出申请情况下,保险协会可在其所要求的时间内将补贴金直接支付给其配偶。
306,支付给基辅兹(以色列集体农场)或莫沙夫(以色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款项
(a) 如果受益人是基辅兹或莫沙夫的成员,那么在受益人的要求下,保险协会可以视情将款项支付给基辅兹或莫沙夫的秘书处。
(b) (a)款也将同样适用下列情况:如果基辅兹或莫沙夫中死亡成员的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基辅兹或莫沙夫,或死亡成员并不居住在基辅兹或莫沙夫,但是其父母或子女依靠基辅兹或莫沙夫支付其全部生活费用。
307,服务于社会公共机构的受益人的受益分割
(a) 如果养老金受益人是由部长指定在社会公共机构和公共团体中工作,并且该机构和团体支付其一半以上的生活费用时,则养老金应分割支付给该机构团体和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还有家属,则养老金应部分分割支付给其家属。
(b) 在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下,部长应制订养老金受益分割的规定和条件,包括不同范畴的养老金的分割比率,但受益人必须得到不少于其养老金总额20%的款项的支付,这在第200款中有具体解释。
(c)部长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其规定的具体条件,全部或部分变更(b)款中有关养老金分割支付的规定。如果养老金受益人在政府部级单位的推荐下在某社会公共机构工作,本规定同样适用。
308,受益债务
如果现金补助受益人在没有领取到其应得的所有经济补助而死亡时,尽管第303(c)款有具体规定,但余下经济补助款项也应根据第十一章规定,按死者亲属的意愿进行支付。
309,支付给受益人生活必需品提供者的款项
如果根据第五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养老金的受益人在还没有领取到其所有应得的补贴时已经死亡,而他又没有亲人家属时,那么经保险协会认定的、在受益人死前一年、向受益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活照料而又没有得到报酬的人则应得到一笔款项,此笔金额不超过受益人死前6个月的养老金的总额。
310,死亡补助
(a) 受益人死亡前,享有养老金、幸存者补助金、根据第五章或第十三章规定的伤残等级超过50%的补助金,或第五章或第十三章规定的家属补助金,或第九章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或第十七章规定的养老金的替代补助金,那么,受益人死亡后,应该根据第238款支付给受益人的配偶、子女一笔补助金,这笔金额与受益人死前1月1日的平均工资水准相当。如果此补偿金逾期未付,那么补偿金应根据规定的比率或补助金上调。
(b) 如果根据第五章或第十三章规定享受养老金的人,男到65岁、女到60岁后死亡的,则按照(a)款规定进行补助金发放。
311,破产
受益人不得担任《破产法》中的破产案官方产业管理人或破产托管人。
312,抵消
(a)本款中“保险费”:
(1) 包括第368款中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包括即使根据协议保险费还没有到支付时间的保险);享有孕妇生产补助金,没有根据第241款参加保险的妇女的配偶应该交纳的保险费。
(2) 不包括被保险人的雇主应该交纳的保险费。
(b)保险协会可以抵消以下款项:
(1) 将受益人或任何受益人的依附者根据本法或其他法令规定应该
从保险协会享受的现金补贴或其他款项同以下费用抵消:
(a) 保险费。
(b) 受益人收到经济补助金或其他款项的预付款。
(c) 保险协会因错误或不恰当付给受益人的款项,根据该款项错误或不恰当支付的日期前出版的指数,及款项抵消日前最新出版的指数上涨情况而增加的金额。
(2) 已删除。
(c)如果养老金受益人没有参加保险,那么保险协会不会为其抵消其超过一半的保险费。
313,儿童补助金的扣除
如果保险受益人不根据本法用其收入向保险协会上交收入所得税,或不根据《所得税法》向税务征收官员交纳税收,那么保险协会可以根据部长在咨询财政部并得到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制订的规定,扣除其应支付给其的所有或部分儿童补助金。当受益人上缴上述收入所得税后,保险协会将返还所扣除的金额。
314,诉讼
尽管有第391款规定,但如果受益人因未向税务征收官员缴纳税额而被扣除第313款中的儿童保险费并为此感到不满,那么他可以在税务征收官所在的辖区法院提出相关申诉,税务征收官员将成为诉讼中的被告。此类诉讼适用于《所得税法》的第153、第158条款,必要时可加以变更。
315,经济补助的归还
如果根据本法或其他法令,保险协会错误或不恰当地支付了现金补助或其他款项,这种情况将应用下列条款:
(1) 保险协会可以从受益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一次性或分期扣除上述
错误或不恰当的付款,但为了公正合理,保险协会将考虑到收款人及个案的具体情况。
(2)如果收款人并非善意地收取保险协会错误或不恰当地支付的款
项,保险协会可以要求其归还任何保险协会错误或不恰当支付的款项。
(3)保险协会可以按照上述方式扣除或索还相关款项,并根据款项错
误或不正确支付日期前最新出版的指数及款项实际归还日期前最新出版的指数上涨情况提出一个扣除或索还的附加金额。
(3) 根据本条款,任何由保险协会扣除或收到的,但并非保险协会提供的款项将由保险协会交还给款项提供方。
第三条 经济补助支付
316,养老金的不可减少及养老金权利的消逝
(a)如果根据第111(a)款或第142(a)款规定,养老金已经上涨,那么养老金就不能只因为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减少。
(b)当在(a)款中所述的平均工资变化调整日期之后调整养老金数额,那么养老金中本应减少的但根据(a)款而未减少的那部分金额就不能被计入计算养老金增长的基数内,而应与增长部分相抵消。
(c)如果参加保险的受益人根据第五章、第九章或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养老金或养老金补贴部分的受益权随着其死亡而消失时,那么养老金或养老金补贴部分应该支付到受益权消失的当月底。然而,根据第五章所规定的受益人的家属补助金和根据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幸存者养老金在受益人死亡当月将不予支付。
317,经济补助支付方式
部长将制定受益人所有经济补助类别支付的相关规定:
(1) 经济补助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的有关规定。
(2) 规定普通月薪收入外的其余收入中经济补助的构成情况。
318,受益权的启动
在任何情况下,本法规定的受益权应取决于已经制定的或即将制定的条件、规则、标准或类似的规章,受益权将从有关规定的生效日起开始生效。
319,权利的补救
在任何情况下,本法规定的受益权或辅助受益权除第三章和第七章所规定的受益权外都以支付保险费为条件。被保险人根据第351(k)款之规定的免除支付保险费的期间,被保险人将被认为在这一期间已经交纳保险费。
320,多重受益
(a)辅助补助金在下列情况下将不予支付:
(1) 有权领取养老金的人。
(2) 根据单人权利的原则,辅助补助金将不会支付给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
(b)鉴于(a)(1)款规定,护理补助金将不被视为一种养老金。
(c)除非含有相反的意思,否则:
(1) 在同一时期,一个人不能根据本法同时接受不同养老金。
(2) 一个人不能因同一事由,应用本法不同的分条款之规定而享受多项的经济补助。
(d)根据本条款,一个人本来可以享受一个以上的受益权时,他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权益。如果他根据第五章选择了残疾抚恤金,或是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选择了抚养人补助金,而没有选择养老金或幸存者补助金,那么只要他还享有上述受益权时,上述的残疾抚恤金、或抚养人补助金总额将不应低于养老金总额或幸存者补助金总额。
(e)尽管有上述(c)(1)款之规定,一个人享有抚养人补助金后又开始享有养老金,或是一个人享有养老金后又开始享有抚养人补助金时,且如果他享有全部养老金,加上抚养人补助金和幸存者补助金两者数额较高者中的一半金额,而这笔受益金额不低于应当支付给他的总额时,那么他将享有全部抚养人补助金和一半本应付给他的养老金。
(f)条款(b)中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儿童补助金。
(2) 丧葬补贴。
(3) 根据第五章之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因另一伤害而享有某一残疾抚恤金的被保险人。根据第五章之规定,其残废程度达到 100%,而其因此所得的抚恤金并未超过其享有的所有经济补助的总额。以上这种情况也不适用于(b)款之规定。
(4) 孕产妇补助金。
(5) 第62款所规定的特别付款。
(6) 长期护理补助。
(g)当享有下列受益之一时,则不再享有失业补贴:
(1) 根据第三章所规定的孕产妇补贴。
(2) 第五章所规定的受伤补贴。
(3) 第十二章所规定的补偿。
(4) 根据《带薪休假法》或集体协议或雇佣合同规定的带薪假日报酬。
(5) 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指定、通过法令规定、符合法令条件的以弥补工资损失的任何其他补偿。
(h)如果一被保险妇女在一个月中享有数日失业补贴,同时又享有养老金时,那么当月她只能享有两者中数额较高的一项补助。
(i)如果一个根据第九章之规定享有残疾抚恤金的人收到根据第107款或第113款规定的补助金时,保险协会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而制订的制度、标准及计算方法,从残疾抚恤金中扣除其所得全部或部分的补助金。
321,从养老金中扣除的费用
(a)如果一个人在某一时期根据《收入保障法》而享受收入补贴,但同时根据第五章、第九章、第十一章或第十三章规定,也可享受养老金,但却没有领取这一时期的养老金,那么保险协会在补付其这一时期养老金的同时,将从其应得的养老金中扣除这笔收入补贴,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这笔养老金的总额。
(b)条款(a)中所扣除的款项将根据规定转交给国家财政部。
322,受赡养人和幸存者可申请的最大补助金额
(a)因被保险人死亡,而有几个人根据第五章之规定或第十一章之规定申请一笔补助金时,那么此笔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根据上述两章之一之规定有权享有的较高的受益总额。
(b)按照上述(a)款,所有申请人的申请不能得到全面满足时,劳动法庭将根据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对受益人的依附程度,来裁决总受益款在所有申请人之间的分割比例。但是,如果各申请人之间就总受益款项的付款或分割形成书面协议,那受益款将根据协议进行支付或分割。
323,受益的可选择性
(a)
(1)如果一个人因某一事由,根据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之规定而享受某一受益、补偿,或根据《伤残法》《士兵家属法》《士兵补偿法》《警察法》《监狱服务法》《国家服务法》第63G条款和第63H条款之规定而享受补助金或抚恤金时,那么他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根据《伤残法》第20A(a)条款支付的补偿金不应视为本条款中所指的补偿金。
(b)在某段时期内,如果一个人根据第十二章之规定有权享有伤残补贴或补偿金时,那么他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c)如果一个人因某一事由而根据第九章享受补助金或根据下列法令之一而享受补偿金或养老金时,那么他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1)《伤残法》
(2)《警察法》
(3)《监狱服务法》
(4)《国家服务法》第63G和第63H条款
(5)《伤残(反纳粹战争)法》
(6)《伤残(纳粹迫害)法》
(7)《敌对行动受害者法》
(8)《士兵补偿法》
(d)在应用(c)条款时,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部长可以颁布命令指定其他法令来作为选择受益权的依据。
(e)根据第九章之规定,伤残者在其伤残状况稳定后,其伤残等级初步确定之日起的6个月后,伤残者才能根据(c)条款作出选择。
324,出国人员
如果一个人在国外居留时间超过6个月,除非得到保险协会的批准,否则保险协会将不再向他支付六个月以后的补助金。但是,保险协会可以向他所赡养的家属支付全部或部分补助金。
325,囚犯
如果法庭裁定并判决一个人在监狱服刑3个月或超过3个月,那么在此期间,保险协会将不再向他支付任何经济补助。
326,因重罪而导致的经济补助申请被拒绝
如果一个人在犯重罪或企图犯重罪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而可以享受某种经济补助,或者这种受益事由是由于其犯重罪,或其企图犯重罪而造成,或与之相关的,保险协会将拒绝支付其申请此类的经济补助。
327,因欺诈而导致的经济补助减少
如果一个人企图用欺诈来获取经济补助,那么其应得的经济补助将被扣减25%。
第四条 要求第三方赔偿
328,索赔权
(a)如果因某一事由,根据本法保险协会有义务向一个人支付一项经济补助补偿款,而该事由根据《民事侵权行为条例》或《公路事故受害者(补偿)法》(5735-1975年)肇事的第三方也须向上述人士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协会或雇主根据第343款规定可以向第三方申请已经支付或即将支付的补偿金,及雇主按照第94条款向保险协会交纳的偿还款。
(b)根据本法,得到经济补偿的当事人必须全力帮助,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协助保险协会实现本条款所述的权利。当事人不得有任何可能不利于或阻止保险协会实现本条款中的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上述禁令,或没有完全履行本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保险协会将拒绝支付其应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29,从经济补助中抵消补偿费
如果受益人从第三方获得了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时,那么保险协会可以从其应得经济补助中抵消不超过其所得损害赔偿的75%。本条款之规定不适用第330款中支付给受益人损害赔偿的情况。
330,第三方的损害比例分配
(a)如果受益人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申请,保险协会根据第328(a)款也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申请,两份申请同时受理时,那么保险协会获得的赔偿金将不超过第三方应付给保险协会和受益人损害赔偿总额的75%,同时也应全面考虑受益人的受益情况。
(b)如果保险协会根据第328(a)款向第三方提出了损害赔偿申请,但受益人当时并没有提出申请,那么保险协会应通知受益人已经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申请。如果保险协会没有通知受益人,并且在没有受益人参与的情况下,申请已予裁决,那么根据裁决情况,保险协会获得了超过损害赔偿总额的75%的赔偿,则保险协会应将超出部分支付给受益人。
(c)如果受益人向第三方提出了损害赔偿申请,而保险协会当时并没有根据第328(a)款提出申请,如果受益人通知了保险协会他已经提出申请,那么受益人将至少获得赔偿总额的25%。
(d)条款(b)和(c)中所说的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挂号信方式送达,以便举行有保险协会及受益人都能够参加受理联合申请的听证会。
331,雇主不对第三方负责
如果在某一情况下,根据本法保险协会负有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助的义务,同时根据《民事侵权条例》,雇主及肇事的第三方负有向当事人支付损害赔偿的义务,那么尽管有《民事侵权条例》第84款的规定,但第三方无权向雇主提出申请要求联合支付其根据第328(a)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而第三方因雇主参与赔偿而减少其本应支付的损害赔偿费。
332,民事侵权赔偿的受益
根据《民事侵权条例》第86条款规定,受益将视为由合同衍生出的一种权利。
333,投资
根据本条款,部长将制订养老金投资规定。
第十五章 保险费
第一条 总则
334, 释义
(a) 在本章中
“交费期”—指应交纳保险费的时期;
“交费日”—指交纳保险费的日期。
(b) 在本章中,凡是根据法律或议会决定列明工资的人称为雇员;而支付工资的人称为雇主。
335,基本条款
(a) 应当为非以色列公民的雇员或个体经营者交纳生育保险费。
(b) 应当为第65(a)(1)款所定义的被保险人交纳儿童保险费。
(c) 应当为按第五章要求投保的被保险人交纳工伤保险费。
(d) 应当为按第六章要求投保的被保险人交纳人身意外保险费。
(e) 应当为第158款第(1)段所定义的被保险人交纳失业保险费。
(f) 应当为按第八章要求投保的被保险雇员交纳法人团体破产或清盘时保障雇员权利的保险费。
(g) 应当为按第九章要求投保的被保险人交纳病残保险费。
(h) 应当为投保了长期护理险的被保险人交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i) 应当为按第十一章要求投保的被保险人交纳养老保险费、抚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其中不包括第238款所定义的家庭妇女和有资格领取抚恤金的遗孀,不论他们有否按第三章的规定参加保险。
336,交费期限
除非部长给所有或不同种类的被保险人规定了不同的交费期限,否则每个交费期均在每月的月底结束。
337,保险费率
(a)
(1)对于第335款中所述的雇员,其月收入中不超过相当于平均工资四倍的那部分,月保险费率按照表10规定的百分比。
(2)对于第335款中所述的其他被保险人,其年收入中超过前述数量的那部分,年保险费率按照表10规定的百分比——工资中超过平均工资一半的那部分,按照表10第5栏规定的百分比。这一款中,“收入”是指在划分为预付保险费交 费期的年份内,被保险人的年收入。
(b) 经议会财政委员会同意,部长可以变更表10所列的保险费率。但是,变更雇员保险费率、及法人团体破产和清算时保障雇员权利的保险费率,必须经与财政部长磋商后进行;变更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必须经财政部长同意。
(c)如果按照(b)款所述,保险费率发生了变更,那么雇主根据第342(c)款规定应当从雇员工资中扣除的那部分保险费的费率也应以同样方式、按比例变更。
注:第337款适用于从起始日起应交纳的保险费,条件是:自起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止,凡是其收入超过平均工资四倍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保险人,以及既非雇员、又非个体经营者的被保险人,所应交纳的保险费,应在六月份的指定交费日交纳。
338,降低保险费
(a) 对于雇员和个体经营者,表10第3栏所列的保险费率,可以按照其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根据表10第6栏的规定降低。
(b) (a)款的规定仅适用于雇主未按第342款规定从雇员工资中扣除保险费率的情况。
339, 国家财政部对保险协会的补偿
(a) 如果保险费收入因第338款的规定而减少,那么财政部每月需支付给保险协会以下两笔金额作为补偿:
(1) 相当于保险协会在补偿费的计算月份中从雇主手中收取的全部收入16.52%的金额;
(2)相当于保险协会在补偿费的计算月份中从个体经营者手中收取的全部收入16.77%的金额。
(b) 财政部依据(a)款规定必须付给协会的金额,应于每月15日支付给协会。
(c) (b)款中所述的支付金额,应以保险协会每月所作的估算为基础。保险协会应向国家财政部通报当月预期的保险费收入情况。
(d) 如果国家财政部依据(c)款所述的估算支付的金额,小于或大于依据(a)款应当支付的金额,那么必须在(b)款所述的下一个付款日由财政部支付短缺部分、或由保险协会返还剩余部分。在此之前,保险协会应当向财政部通报短缺或剩余的情况,同时,应考虑规定支付月内公布的指数变化率与实际支付月的指数联系差额。如果保险协会在下一个付款日前七天内才通报金额短缺情况,那么所短缺的金额将等到再下一个付款日支付。
(e) 如果国家财政部未按(c)款所述的估算、或(d)款所述的短缺通知及时向保险协会付款,那么它应当在上述金额之外添加以下两笔金额作为拖欠金额:
(1) 指定支付拖欠金额月内公布的指数变化率与实际支付月的指数联 系差额。
(2) 根据上述(1)款所述的指数变化率5%的利息。
340,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a) 工伤保险费率:
(1) 适用于表10第4项和第337款所指的雇员或个体经营者。
(2) 适用于按部长批准的保险费率投保的被保险人,但费率不超过表10第4项和第337款规定的比率。
(b) 部长可以对此款收入的计算方法规定补充条款。
(c) 生育保险费率:适用于第378款定义的非以色列公民的居民,并为表10第1项和第337款规定的费率,再减去0.44%。
注:第340款适用于从起始日起应交纳的保险费,条件是:自起始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止,凡是其收入超过平均工资四倍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保险人,以及既非雇员、又非个体经营者的被保险人,所应交纳的保险费,应在六月份的指定交费日交纳。
341,降低费率
尽管有第337款和第340款的规定,但如果经议会财政委员会同意,部长可以下令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保险人或者既非雇员、又非个体经营者的被保险人的部分收入降低保险费率;假如上述被保险人的收入并未超过命令中规定的数额,部长也可以对其收入采用降低后的保险费率。
342, 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a) 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保险人,和既非雇员、又非个体经营者的被保险人应当为自己交纳保险费;但是,仅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参加了保险的妇女,如果是被保险人的妻子,则不必交纳保险费。
(b) 雇主必须为其雇员交纳保险费;如果一名被保险人同时受雇于几名雇主,那么每个雇主都应如同其唯一雇主那样交纳保险费;而且(d)和(e)款适用于该被保险人。
(c)
(1) 如果雇主必须为雇员交纳第335款(a)、(d)、(e)、(g)、(h)或(i)款所述的保险费,则应按表10的标准,从雇员工资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用于交纳保险费。
(2) 假如男性雇员年龄达到70岁,或女性雇员年龄达到65岁,即使该被保险人没有养老金,雇主也不能从上述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如前所述的百分比。假如雇员系《警察法》所定义的警察、或《监狱法》所定义的监狱官员,则雇主不得按照表10第6项所述,从其工资中扣除保险费;但是,雇主可以适当减少其应交的保险费,所减少的部分相当于:假如没有此款条文的规定,本应从雇员工资中扣除的那部分金额。这一款中,“养老金”包括了根据第9款所述协议应付的一项专门养老金。
注:第342(c)款适用于从起始日起应交纳的保险费,条件是:自起始日起、至公元2000年6月30日止,凡是其收入超过平均工资四倍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被保险人,以及既非雇员、又非个体经营者的被保险人,所应交纳的保险费,应在六月份的指定交费日交纳。
(d) 如果被保险人受雇于几名不同的雇主,那么以下规定适用于他:
(1) 如果从所有雇主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总收入中扣除的金额(实际扣除额),少于假定工资仅由一名雇主付给的情况下、雇主本应从被保险人月收入中扣除的金额(调整后的保险费),那么雇员就应补交实际扣除额与调整后的保险费之差额。
(2) 如果实际扣除额比调整后的保险费高,那么雇员就有权获得返还实际扣除额与调整后的保险费之差额。
(e) 部长可以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1)雇员有义务向雇主及保险协会报告其受雇于其他雇主的情况;
(2)补交或返还实际扣除额与调整后的保险费之差额;
(3)如雇员同时受雇于其他雇主时,雇主有义务按表10第5栏所列的比率扣除保险费,这种扣除比率适用于雇员工资超过平均工资一半的情况,也适用于雇员工资未超过平均工资一半的情况。
(4)如果保险协会证明,依照表10第5栏所列比率扣除的保险费与第(3)款规定的比率有出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雇主有义务按照保险协会的证明从同时受雇于多个雇主的雇员收入中扣除保险费。
(f)
(1)假如雇员同时是个体经营者,那么表10中针对个体经营者收入中不超过平均工资一半的那部分收入所应交纳的保险费率(降低的费率),不能适用于该雇员来自《所得税法》第2(1)、(8)款规定之来源的收入。
(2)假如上述雇员在任一个月份来自《所得税法》第2(2) 款规定之来源的收入不及平均工资的一半,那么降低的费率适用于其来自〈所得税法〉第2款(1)、(8)款规定之来源的收入额。此金额相当于其来自〈所得税法〉第(2)款规定之来源的收入与平均工资一半之差额。
(3)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就这一款的实施作出规定。
343,降低保险费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部长可以规定获其批准的雇主少交第340款
所述的保险费:
(1) 雇主至少聘用500名雇员;
(2) 在雇主根据第92款规定需支付雇员工伤补助费的期间,依照
法律、集体协议或聘用合同,雇主有义务付给雇员工资;且所付
的工资总数(工伤补助费等值)不低于工伤补助费。
第二条 用于交纳保险费的收入
344,雇员月收入的计算
(a) 在交费日之月份前的那个月内,雇员来自《所得税法》第2(2) 款
规定之来源的收入应视为其月收入;然而
(1) 如果他是某个合作团体的成员,并在该团体的企业内工作,那么对他的收入将根据法规中部长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评估。
(2) 如果如第1款所述,他作为家庭成员在亲属的企业内工作,并顶替了他人的工作岗位,那么原本被视为他所顶替的人的收入,应当被视为他的收入。
(b) 经与财政部长磋商,并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可以规定:雇主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或分配给雇员的款项为《所得税法》规定的合法收入,并应视为此款所述的收入。
(c) 部长可以就收入的计算方法作出补充规定。
345,其他被保险人年收入的计算
(a) 在应交保险费的纳税年度(以下称为本年度)内,扣除了与获取收入直接相关的开支后,个体经营者来自〈所得税法〉第2(1)、(8)款规定之来源的收入,应视为年收入;既非雇员、又非个体经营者来自上述法律第2款规定之来源的收入应视为年收入。
(b) (1) 在尚未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对本年度收入作任何税费减
免、扣除和借贷以前,应对上述收入作出最终评估(以下称为评估 收入),来确定本年度收入,再减去下列数额:
(a) 根据《所得税法》第47(a)款规定,从评估收入中扣除的保险费和平行税;
(b) 根据《所得税法》第47(b)(1)款规定应当扣除的金额;然而,只要上述最终评估还未作出,就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的条款预付保险费,而且根据本法规定,预付款应视作保险费;上述有关规定中还应包含:前几年的收入可以代管、并可用于预付本年度保险费的条款和规则。
(2) 对于其收入尚未得到以上评估、而又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的被保险人来说,根据第347款和第357至359款规定,被保险人的收入应根据其申报来确认;如果在此之后对被保险人的收入作出了评估,则应根据评估来确认其收入。根据申报、或根据第357或 358款规定所确认的收入交纳的款项,应视为预付款。
(3) 部长应当规定:
(a) 有关条款和规则:根据这些条款和规则,在《所得税法》第145(a)款范围内作出的自我评估,应视为最终评估;
(b) 有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本年度收入应视为经过最终评估的收入。依据本年度收入应预付第(1)或(2)节所述的保险费。
(c) (1) 如果根据上述最终评估确定了任一纳税年度的收入,被保险人也已预付了保险费,而预付金额低于他按照评估本应交纳的保险费,那么被保险人应补交保险费差额部分。在补交之前,应当扣除在上述最终评估基础上重新计算后的任何补贴差额及联系差额。补交的差额部分应视为保险费。
(2) 根据该纳税年度内被保险人预付保险费的方式,部长应当就以下几个项目的计算方法定出规则:保险费差额、在最终评估基础上重新计算后的津贴差额及联系差额;还应定出支付差额的日期及相关条款。在上述规则中,部长可以就免交保险费差额的条件作出规定。
(3)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在第(2)款所要求的交费时间内交纳第(1)款所要求的保险费,则第364款适用于该笔未交款项。
(d) (c)款和第362(a)(3)款也适用于任一纳税年度内根据自我评估所确认的收入。
(e) 如果尚未对被保险人的收入进行前述评估、被保险人未对收入进行申报、且尚未根据第357款规定对作为保险费的应付款作出确认,那么就假设他的收入是表11所列的最低收入,或是依据(b)(1)款,经计算、代管并据以交纳预付款的上期收入;选择二者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被保险人应交预付款的收入依据。
(f) 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可以根据此款内容作出规定,针对以下人员设立专门条款:
(1) 如《所得税法》第130A款所述,经批准用外国货币记帐并根据上述帐簿确定收入的被保险人;
(2) 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第35(k)款之税费减免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针对第(1)或(2)款所述的所有或部分被保险人作出规定,也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被保险人设立不同的条款。)
346,对自愿被保险人收入的计算
如果保险协会应个人申请为其办理了保险,不论第345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均应视为其年收入。
347,确定收入的权力
被保险人无论是雇员、个体经营者或既非雇员、又非个体经营者,如果从一个类型转为另一个类型,那么保险协会委派的高级收费职员可以根据交费期内的收入来源确定所应交纳保险费的数额,还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或预交保险费。
348,最高和最低金额
(a) 被保险人收入中超过表11所确定之最高金额的那部分,不应用于交纳第335款规定的保险费。
(b) 假如被保险人无收入、或收入达不到表11中的最低金额,那么就应假设其收入为上表所列的最低金额,以此作为其交纳保险费的依据。
(c) 经议会财政委员会同意,部长可以下令变更表11所列的最低金额标准。
(d) 假如按第七章规定,被保险人获得了整个月的失业救济金,那么就应假设其收入为表11第3项所列的最低金额,以此作为其交纳保险费的依据。
(e) 第238款中界定的女孩从事了部长依据(3)(b)款批准的自愿为国家服务的收入,以及犹太学院中无收入或收入达不到表11第3项所列最低金额的学生之收入,应视为上述最低金额。
349,变更最高金额标准
经与财政部长磋商,并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可以变更表11,或制定新表取代之。
350,可免交保险费的收入
(a) 以下各项不能作为交纳保险费的收入:
(1) 本法律规定的补贴;不包括按照第三章规定应付的生育补贴及高危妊娠孕妇休假补贴,也不包括第八章或第十二章规定的补贴;
(2) 《收入保障法》规定的补贴;
(3) 根据某外国法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病残补贴或抚恤金;部长可以同意将此外国法律作为当前的补偿法律;
(4) 以下几种补偿法律所规定的补偿:
(a) 《伤残人法》;
(b) 《士兵家庭法》;
(c) 《警察法》;
(d) 《伤残人(反纳粹战争)法》;
(e) 《伤残人(受纳粹迫害)法》;
(f) 《敌对行动的受害人法》;
(g) 《正直的非犹太人补贴法》(5755-1995年版);
(h) 《耶路撒冷战俘及其亲属补贴法》(5752-1992年版)。
(5) 《国家义务法》第63G和63H款规定的补贴。
(b) 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可以指定任何其它法律作为此款的补偿法律。
351,免交保险费
(a) 根据第53(d)款规定,在雇员领取工伤补贴、生育补贴、或第88款规定的再就业相关费用期间,雇主不必为雇员交纳保险费。
(b) 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期间,以及男性被保险人的年龄达到70岁、女性达到65岁后,即使其不领取养老金,也不必为其交纳
第335(b)、(e)、(g)、(h)或(i)款所述的保险费。
(c) 如果自己承担保险费的被保险人,达到特定年龄(男性65岁,女性60岁)时仍未领取养老金,则不必支付第335(b)、(e)、(g)和(i)款规定的保险费。
(d) 在第五章或第九章规定下的被保险人因伤残而无其他收入来源期间,无需交付保险费。在第105款或第200款规定下的被保险人伤残稳定等级或在第200款规定下的被保险人伤残不稳定等级持续一年以上,既使在此期间他有其他收入来源,亦无需交付第335(a),(b),(d),(e),(g),(h)和(i)款规定的保险费。
(e) 雇员在领取工伤补助期间无须交纳保险费,但不免除保险费超过工伤补助的部分。
(f) 在被保人既未被他人聘用亦无自聘期间,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免交保险费:
(1) 根据第130款规定,正在领取赡养补助金的无自养能力的人。
(2) 根据第247(3)款规定,正在领取生存者抚恤金或增补退休金的人。
(g) 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无收入并依据《收入保险法》领取补助金,则可免交保险费。
(h) 如在第九章规定下的被保险妇女为符合第238款所规定的家庭主妇或领补助金的遗孀,则可免交第335(g)款保险费。
(i) 如在第九章规定下的被保险妇女为符合第238条所规定的家庭主妇或领补助金的遗孀,则可免交第335(g)款保险费。(文件错误-译者注)
(j) 如在第十章规定下的被保险妇女为符合第238条所规定家庭主妇或领取补助金的遗孀,则可免交第335(h)款保险税。
(k) 若被保险人为既未被他人聘用亦无自聘者,并且其税收年度的收入或在投保期间的收入不高于表十一第三项规定在此期间的最低收入,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可免交保险费:
(1) 按第350款规定接受救济而非按月领取失业补助的人在接受救济期间免交保险费;按第九章规定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在第195款规定的期限内免交保险费。
(2) 跟据《回归法》移居以色列的居民,从其移入起到12个月期间免交保险费。
(3) 在指定的期限内,经由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符合部长制定的规则和标准,可免除支付保险费。
352,特定收入的法规
经与财财政部长协商,并经议会财经委员会批准,部长可以规定:
(1) 有关对奖金津贴红利收入、非现金收入、非直接从雇主处取得收入或正常月薪外取得的额外收入等支付或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的特别规定。
(2) 有关全体或分类被保人某些特定收入按《收入征税法》无需纳税但从缴纳保险费来说是不计算在内?第244款除外--或计算在内的条款和规则。
第三条 支付和返回
353,付款日期
(a) 保险费支付日期是,雇佣工人为支付工资的次月15日,其他被保险人为支付工资的当月15日。但部长可对全体或部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保险费交付日期另作规定。
(b) 如5天内遇到不少于三天的休息日,则(a)款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推迟至连续休息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此处的“休息日”是指按以色列《法律和行政法令》(5708?1948年)第18A(a)款中规定的休息日以及风俗节假日。
354,付款的借贷
(a) 在本条中,
“保险费债务”指债务人的保险费债务总额,包括根据第345(c)款支付任何保险费的差额和额外数目。
“罚金”指根据364(a)(1)条款计算出的保险费欠款的罚款。
“增量”指根据364(a)(2)条款计算出的保险费欠款的增加量。
“总欠款”指保险费欠款加上由此产生的罚金和增量最后得到的总数额。
(b)(1) 所有交付保险费的数额都应算入债务人总债务的贷方金 额,并按最早缴税日期起平均分批记入(最早总债务)。
(2) 如果纳税数额少于最早总债务的金额,则该数额应用来抵付保险费的贷方、罚金和增量,以使总量与最早总债务达到等量。
(a) 抵付保险税债务?一种付款比例,即保险费债务与最早总债务的比例;
(b) 抵付罚金?一种付款比例,即罚金与最早总债务的比例;
(c) 抵付增量?一种付款比例,即增量与最早总债务的比例。
355,强制性申报和付款的借贷
(a) 部长可制定以下方面的规则:
(1) 个人收入应上报部分的申报;
(2) 个人工资收入中为他人缴纳保险费部分的申报;
(3) 承包商申报其从属承包商正在从事的活动的义务和不履行此义务的处理决定。
(4) 保险协会可以计入总债务贷方的条件,包括:付款日期不是所有债务日期最早的,或所付的款项不是所有债务中最早的,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条款344,345(b)和345(c)款规定来申报个人收入应交缴保险费的不同条件和条款;在审批这些条件和条款时应特别考虑被保险人的所有债务总额和本法令规定的付款时间;然而这些条件和条款不应包括第59(a)(1)和(2)款注明的日期内有保险费的借贷,否则将按第354款规定处理。本段的“总债务”见第354条注释。
(b) 关于第353(b)款中规定的申报日期应与该从属条款(a)中规定的一致。
356,未提交申报的违规罚金
(a) 个人若未按期提交申报或未按355款规定的日期提交申报,则应缴纳罚金。
(b) 部长应对罚金数额、缴交期限作规定,然而
(1) 对于按第355(1)款规定应申报的个人,其罚金不应超过当年应纳保险费额的36%;
(2) 对于按第355(2)款规定应提交申报的个人,在设定罚金时应考虑到他还应为其他人交缴保险费的总人数和总金额。
(c) 根据第28(a)、312、362、363、364、367和397(a)款,本条款(a)项规定的罚金可作为保险费。
357,未申报时保险费的确定
若某人按第342、355(a)(1) 或(a)(2)、(b)款规定应提交申报但未执行,则保险协会可任命首席收费员来确定该人在该相应时期应纳的保险费额。
358,与申报有争议时保险费的确定
若首席收费员对于被保险人或雇主按规定的申报少于其个人收入或其雇员对工资感到满意,则可确定该人或雇主在该相应时期应缴纳的保险费额。
359,对保险费确定额的异议。
(a) 首席收费员已根据第347、357或358款规定确定保险费额后,应把通知书挂号邮寄给付款人;付款人可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于征税委员会根据第372款裁定通知书生效之前提出异议;否则该通知书为最终裁定。
(b) 首席收费员依据第357或358款在执行权力时,应在通知书上写明确定保险费额的依据。
(c) 对保险费确定额有异议的纳税人应自己提供证据并承担费用。
(d) 当纳税人根据第358款将异议提交到保险协会时,保险协会负责提供证明裁定的合理性的证据和费用。
360,收取保险费的方法
部长可就所有或部分被保险人保险费的收取方法制定规定。
361,减免保险费的权力
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可对按时缴纳保险费或统一缴纳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和既未被聘用亦非个体经营者,按保险统一规定的条件和费率给予减免。
362,超额缴费的退还
(a) 如果依照本法上缴给保险协会的保险费超额,则应执行以下条款:
(1) 若此超额保费是保险协会要求征收的,则在退还时还应加上退还 时比缴纳时指数增加的数额。
(2) 若此超额保费不是保险协会要求征收的,则退还时增加的赔款仅限于三年内指数增加的数额。
(3) 如果预交的保费根据当年的最后裁定属超额保费,则应将差额款加上差异补助、关联差异予以退还,同时考虑到预交的数额、日期、条款。部长也可以规定超额保费不退还的情况。
(b) 保险协会可根据任何条例把应退还给个人的款项与个人欠保险协会的债务予以抵销。
(c) 在本款中,部长可制定强制性条款,要求退款确定的当天将支票寄往当事人给予的地址,或汇往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或当事人与保险协会的欠帐当即抵消,或以其他方式返还给当事人。
(d) 保险协会应通知当事人有关退款事宜,部长可对通知制定条款,并可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采取与(a)条款不一样的退款增额计算方法。
(e) 退款增额不应作为收入计入缴纳保险费的收入范围进行任何强制性的收费活动。
363,保险费债务的销帐
若被保险人死亡后未享受任何抚恤金,则保险协会不应从其家属处征收任何有关死者的债务。
第四条 过期未付的欠款
363,欠款的支付
(a) 若个人到期未付保险费,则在补付欠款时还应增加以下款项:
(1) 若欠款未超过90天,则每周征收欠款1.5%的罚金;若超过90天,则每周征收欠款3%的罚金;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并指示,部长可改变罚金的比率和期限。
(2) 从欠款到期的第一个月起征收付款当日的公告指数与欠款到期日公告指数的差额。
(b) 本款(a)项中所指的保险费是指保险协会根据任何条例征收的保费。
(c) 本款(a)项下的罚金和增额,根据第28(a)、312、363、367和397(a)款被认定为属于保险费。
365,补助金权利的保持
若某人依据本法应为他人支付保险费但未支付,为了补助金权利的保持,该保险费被认定为应付。
366,因欠款而引起的补助金减少和拒绝
(a)若某人欠付保险费超过12个月,其享受的补助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 若欠款未超过18个月,则扣除四分之一的补助金;
(2) 若欠款超过18个月未达到36个月,则扣除一半补助金;
(3) 若欠款超过36个月,则不发放任何形式的补助金。
(b) 以上条款不适应于:
(1) 第9款的附增条款;
(2) 第42、49、57、62、66、143、144、254、265、266和267款下的补助金。
(3) 依据第五章规定,被保险人因工伤残领取补助金而不用交纳保险费。
(4) 第十、十二和十三章里规定的补助金。
(5) 第387款规定的退休金。
(c) 若被保险人保期超过10年,则(a)款中的欠款期限可每年增延两个月,但不应超过60个月。
(d) 如保险费支付日在有权领取补助金事故发生前90天内,保险费延付不应视为条款(a)下的延付。
(e) 在导致领取补助金当天应缴纳的少于基本工资15%的保险费延付不应视为条款(a)下的延付。
367,促进保险费的征收
(a) 《税收条例》(除第12条外)同样适用于征收保险费,保险费被看作《税收条例》含义内的税收。
(b) 部长可指定收费员依据上述法令来行使收费的权力。
(c) 根据《破产法》《合作社法》和《公司法》产生的债务在征收保险费时应首先征收,保险费应被认为是属于国家财政的税赋。
368,付款协议
(a) 保险协会可同雇主、被保险人或其代理签定一次性或分批支付保险费的协议。签署该协议后,若有任何导致领取补助金的事故发生,根据第312(b)款和付款协议,只要付款人符合条件,其保险费即视为已付。
(b) 从协议签定日起至付款日止,该协议规定的每笔款项均应按《利息法》(5733-1972年)规定的利息率支付利息。
(c) 若个人未按协议规定准时付款两次(无论连续与否),则保险协会可取消该协议,视为无效,并按第364款规定的方法处理欠款问题。
369,雇主应承担未登记和未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a) 若雇主未按第379款规定登记或按期支付其雇员的保险费,在原付款期后、欠款支付期前若发生事故导致该雇员可领取补助金,这时保险协会可以向雇主征收一笔本该由协会付给受益人的补助金,用来转交给享受补助金的受益人。
(b) 部长可规定本款补助金的具体发放形式。
(c) 由于此款被起诉的雇主可联合当日或之前的其他被雇员工起诉未缴保险费的雇主一起应诉,并要求按欠款的比例来分配应诉费。
(d) (c)款不适用于:因工伤被雇员起诉的雇主,或延付保险费的日期比导致领取补助金的事故发生早五年以上。
370,自动放弃
保险协会的雇员经董事会授权,通过合理的申请,在准确判断案例情况后,记录在案,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第345款所指的保险费差额,或第356款所指的罚金,或第364款所指的罚金和增量,和第368(b)款的利息。
第五条 特别条款
371,保险费付款的特别条例
部长可对被保险人全体或分类保险费付款制定特别条例,并不受本章条款约束,但不能要求被保险人缴纳超过最高付费收入之外的保险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具体如下:
(1)
(a) 非全职雇员;
(b) 临时工;
(c) 身兼数职的雇员;
(d) 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就业的雇员;
(e) 在特定期间工作少于规定时间的雇员;
(f) 因请假而整月没有工资的雇员;
(g) 其雇主不是以色列居民的雇员;
(h) 外国的外交或顾问服务机构的雇员;
(i) 根据本法规无其他人必须为之付保险税的雇员;
(j) 其雇主没有全额或部分担负其工资的雇员;
(k) 全职承担家务事的人;
(l) 非自我聘任或其主要收入不是来自工作的雇员。
(2) 既被人聘用又自谋营生的被保险人;
(3) 虽自我聘用但其主要收入不是来自该职业的人;
(4)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日期后居住在农垦区的农户;
(5)
(a) 被社会事务服务机构赞助的被保险人;
(b) 正在服刑或属拘留期的被保险人;
(c) 正在国外的被保险人;
(d) 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从一种保险类别换到另一类别的投保人;
(e) 被保险人为在读学生;
(f) 根据第75(a)(3)款规定、正在进行职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的被保险人。
(g) 只投保第五章的被保险人;
(h) 在配偶或双方共同拥有的企业里工作的被保险人;
(i) 在投保后第一年无工作的被保险人;
(j) 属于第六款规定类别的被保险人;
(k)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收入税必须降低的被保险人,但不包括该法令第二(2)条规定的收入来源。
372,评估委员会
(a) 保险协会的每个分支机构都应设立一个评估委员会, 在缴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的申请下决定终止保险费的支付。
(b) 保险协会应委任评估委员会的成员。
(c) 评估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参与商议,分支机构经理决定评估委员成员的服务要求。
(d) 评估委员会应事先制定其他规定还未为之制定的程序,并无须隶属于证据法则,但应估量呈送处置的证据;依据第344(a)款和第345(a)款作出的收入来源评估在《所得税法》规定的免除、减少和补助都应受约于委员会。
(e) 评估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373,其他支付的减免
第四章下的子女抚养金应从按集体协议或合同得到的支付中扣减。
第十六章 杂项
374,条约履行
(a)当以色列政府和外国政府或非国家机构签定了关于国民保险法的协议(此法律用于处理或规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将适用于签定此协议的国家或非国家机构的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后,经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批准,部长可制定履行此协议的相应法规,即使这些法规与此协议存在偏差。经部长同意可补充其他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与此协议存在偏差。
(b)如果某个国家对以色列的国民保险法的某些规定存在分歧,一个有以色列政府参加的关于国民保险法的多边会议纪要将被视为参加各方达成的协议。
375,关于外国公民的保险
部长将制定关于外国公民保险的特殊条款,在使用保险法时区别于以色列公民。
376,紧急时期的特殊条款
如果国防部长根据第278款规定发布将各预备机构组成紧急机构时, 经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批准,部长和财务部长可制定特殊时期的特殊条款用于保障业主根据第283款规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赔偿以及保障他们的雇员得到保险赔偿金。据此条款他们将规定赔偿金的来源及比例,并可规定此赔偿只使用于此特殊时期的部分阶段,以及享有此赔偿的业主类别和支付赔偿的条件。
377,军人保险
部长将为在以色列国防军中的现役军人制定特殊的保险条款,此条款区别于预备机构及人员的保险条款。
378,特殊种类的被保险人
(a)此条中
“地区”是指Judea、 Samaria和 Gaza地区(巴勒斯坦自治区)。
“协议”是指《临时执行协议》和有关《西岸及加沙(司法及其他法规)(立法修正案)法》(5756-1995年)中第1条所定义。
“巴勒斯坦地区”是指根据当时协议规定的地区包括巴勒斯坦自治地区。
“在此地区的以色列居民”是指那些居住地曾经是在以色列的被认为是以色列居民及公民或根据《回归法》可以移民到以色列的,以及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人:
(1) 在巴勒斯坦地区以外的某个地区被雇佣或居住;
(2) 居住在巴勒斯坦地区,并在1999年4月1日后没有拖欠交纳保险费超过12个月。
“生效日期”是指1994年12月21日。
(b)经与委员会协商并征得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将针对下列人士制定在此法律下的在其自己决定留下来的地区的所有或某些权利和义务:
(1) 非以色列居民;
(2) 在此地区的以色列居民;
(3) 在国外工作的以色列人;
(4) 住在国外的以色列人;
(5) 雇佣外籍劳工的以色列人和住在此地区的以色列人;
(6) 在以色列注册登记的业主以及居住在以色列某地拥有50%及以上直接或间接所有权的业主;
(7) 居住在某地的以色列自营职业者;
(8) 在以色列某地长大的或被收养的人。
(c) 在生效日期前制定的规定:
(1) 对于某地的非以色列居民,如果在生效日期后发生的事故发生在以色列境外,则第五章中的相关规定将不再适用。
(2) 对于(b)款中第(2)至(8)项中列举的人员将保持有效。
379,登记注册
部长将制定被保险人及保险机关的注册登记条款以及某些特殊的更改措施。
380,未注册的被保险人
(a)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注册登记条例登记注册,则第246和253款中的规定只有在其登记注册后的时期才能享有。
(b)本款规定不适用于那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没有登记注册的人。
381,完善
部长将制定某种方法来调整完善保险协会按此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收缴或支付的金额,如果在没有相应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某笔金额需要提出,部长也可能制定相应的方法来完善分配结果。
382,收费
(a) 当保险协会按此法律或其他相关规定从债务人那里收费时产生的各项费用,从收缴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支付,但此规定将不适用于第192、328、329、330和369款中所述情况下收缴资金时的费用。
(b) 第354款所述情况将按次序收取费用。
383,监督
(a) 一个由保险协会授权的人将进行监督。他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任何地方进行有关索赔及赔付的调查,如果他有理由相信那里有自营职业者和受雇佣者在那里工作;但是没有地方法院法官的许可,他无权强行进入私人住所进行调查。
(b)上述(a)款中所说的被授权的人可以要求在某地工作的雇员或自营职业者出示注册及相关的文件;但被询问者可以不回答或不出示表明自己有罪的证明。
(c)此款规定不能与第146款中的相关规定冲突。
384,询问官方信息的权力
(a)尽管还有其他的规定,经委员会授权的保险协会的雇员可以要求任何公共实体的雇员回答某些在其工作期间的特殊问题;但雇员不必回答那些根据《统计法》(新版)(5732-1972年)、《邮政银行法》(5711-1951年)或《以色列银行法》(5714-1954年)规定需保密的问题。
(b)此款所说的“公共实体”是指政府参与管理的、受国家审计员监督的、如第180款所说的与补贴以及按《带薪休假法》发放补贴有关的国家机构、地方机构和公司。
385,时间计算
(a) 如果不能证实某人是哪一天出生的,则会假定为他是其出生月的15日;如果不能证实某人是那一个月出生的,则会假定为其出生年的4月1日。
(b)如果某人的年龄还未确定,但其年龄范围可以确定,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明的在此年龄范围内的年龄将作为其在此法律条件下的年龄。
386,向保险机关申述
被保险人可通过其律师、审计师、亲密朋友、雇员代表、雇主代表或农场业主代表或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向保险协会进行申述。
第十七章 额外补偿
387,给予补偿
考虑到公正的原因,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定的比率,经劳务和社会事务部批准,保险协会可以给那些向各保险分支机构索赔无果的下列人员用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额外补偿:
(1) 按第42款规定不用送医院治疗的;
(2) 如第50款或第366款规定拖欠保险费的;
(3) 未按第77款规定登记注册的;
(4) 未按第246款或第253款规定完成审查期的。
388,资金筹措
第387款规定的额外补偿金每年将从保险协会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中提取0.1%以及其他经政府及保险协会同意的方式提取并归入一个单独的帐户。
389,分配比例的变更
经与财政部长协商,并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部长可变更分配比例。
390,在制定规定时要考虑分配比例
保险协会提交给部长关于分配比率的一个估计方案后(每年4月1日前提交),按第387款规定部长在制定相应规则时将考虑补偿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八章 劳动法庭
391,地方法庭的司法权
(a)根据《劳动法庭法》定义的地方法庭,拥有听取和判决除第8章规定外的其他任何案件。
(1) 应受益人或已受益人提出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或按第14章中的某一项规定的索赔案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判决的案件;
(2)
(a)保险协会诉被保险人、前被保险人或被收取保险费的人或符合第369款规定的雇主的案件;
(b)保险协会起诉索要赔偿、已收到赔偿或其他赔付的包括不合法赔偿和赔付的人;
(3) 被保险人、前被保险人、被收取保险费的人或声称保了险的人就保险的有关事件起诉保险协会的案件。
(4) 被保险人诉雇主要求相应的伤害赔偿的案件及保险协会、雇主就第94款规定之外的任何事件进行起诉的案件。
(5) 保险协会和被授权的医疗单位之间发生的协议之外的或第91款规定之外的任何事件。
(6) 某人声称没有得到丧葬补贴而导致其经济损失的案件。
(7) 某人认为保险协会按第304款规定作出的决定使其受到了侵害。
(b)法庭将无权判定某人的年龄,除非第385款所述情况需要,可根据《年龄判定法》(5724-1963年)在其年龄范围内判定其年龄。
392,辩论各方
(a)下列各方可在劳动法庭上进行辩论:
(1) 应受益人和已受益人;
(2) 保险协会;
(3) 被保险人、前被保险人、被收取保险费的人或声称保了险的人;
(4) 雇主;
(5) 被授权的医疗单位;
(6) 第39(a)(6)或(7)款所述的人员;
(7) 雇佣单位。
(b)任何被告可要求(a)项中列举的任何人员作为一方列席法庭。
393,无雇员行为的雇主行为
如果雇员或其辩护者按第五章规定向保险协会的索赔被拒绝了,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劳动法庭备案,那么雇主可在由司法部长和劳工部长协商规定的时间内用雇员的名字到劳动法庭备案起诉保险协会。
394,终止诉讼
任何法庭都不能进行与劳动法庭判决相反的抗辩,不管这判决使按第五章中的规定应得到赔偿或不应得到赔偿。
395,参与劳动法庭的预算
国民保险协会应参与劳动法庭的预算,在如第32款所说的财政分配中扣除一部分款项,此金额数目在与保险协会协商后由财务部长、司法部长和劳工部长决定。
396,规定的时间期限
经与部长商议,司法部长将制定关于到劳动法庭起诉备案的时间期限。
397,法律帮助
(a) 经与财务部长商议,经司法部长同意并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劳工部长将制定为任何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条款。个人向劳动法庭起诉保险协会超过了此法律及其他有关保险协会赔付的规定范围,以及按第369款起诉雇主要求其支付保险费的事件除外。
(b)法律帮助将通过法律援助部门来进行。法律援助部门根据《法律援助法》(5732-1972年)及其各项条款以及(a)款规定发生变化而形成的修正案来进行工作。考虑到申请人承担法律费用的能力,可取消2、3款中所定的限制。
(c)根据保险协会和政府商定,保险协会将承担所有与此款中法律帮助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章 处罚及执行
398,处罚
(a)如果某人触犯了下列规定,将被处以入狱1年:
(1) 欺诈性地或通过隐瞒事实导致保险赔付被承认或增加,不论此赔偿是给他或给其他人的。
(2) 虚报保险金额或隐瞒与保险金额有关的实质情况。
(3) 与他人合伙阴谋策划减少交纳保险金或增加保险赔付金。
(b)如果某人不履行此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侵犯了其他有关人员的权益,他将被处以罚金。这里所说的“义务”不是指向保险协会交纳保险费。
(c)如果某人不为其雇员支付法律的保险费,他将被处以入狱1年或处以《处罚条例》第61(a)(4)款中规定的罚金,如果是法人团体,将被处以双倍的罚金。
(d)如果某人故意不交纳此法律规定下的保险费,则将被处以罚金。
(e)不管是个人、公司或非公司的,只要触犯了本款规定,则其管理部门、负责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或构成此侵犯的某个雇员将被认为有罪,除非能证明以下两点情况属实:
(1) 他不知道其行为构成了侵犯。
(2) 他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来阻止这种侵犯。
(f)此款规定将不减轻其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99,审理法庭
地方法院可审理与第398款有关的案件。
400,执行
部长将负责本法律的执行,并负责制定与此执行有关的相关规定。
401,权力委托
按本法规定,部长可委派他人代为行使权力、制定规章的权力及第20、24、25(b)和26款规定以外的权力。
402,生效
本法律于1995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章 国民保险协会
第一条 一般规定
8,基本原则
(a)国民保险协会是一个法人实体,具有义务、权利和法律行为。
(b)国民保险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委员会;国民保险协会的管理和经营机关是董事会。
(c)国民保险协会受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的监督,董事会应向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及时提交各种报告、文件及各种要求提供的记录。
(d)国民保险协会需接受国家审计署的检查,国家审计署应向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和委员会提交国民保险协会活动报告的复印件,并根据本法第15款规定向有关人员提交复印件。
9,集体补充
(a)经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与国民保险协会委员会协商,在委员会与政府或某一由政府批准并为部长指定的公共部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民保险协会代表政府或特定公共部门,在非永久性基础上,向政府所有成员,或根据本法或其他任何规定不提供保险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b)财政部或公共部门应偿还保险协会根据上述协议提供补充服务的所有支出。
10,上诉
根据第9款协议、第374款或第十三章规定,对被认为是无效程度的判定,仅就法律观点而言,可以向地区劳动法庭提出上诉;对地区劳动法庭的判决可以向国家劳动法庭提出上诉,但需得到国家劳动法庭厅长或副厅长的允许,或得到由厅长专门指定的国家劳动法庭的判决。
第二条 委员会、理事会和董事会
11,委员会的构成及任期
(a) 委员会的构成、建立的方式及委员终止的条件,需经与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协商后确定。
(b) 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
12,委员会的职能:
(1) 指导、监督和管理保险协会及其活动;
(2) 向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提出第11(1)款规定以外的建议;
(3) 向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提出规定执行情况的意见;
(4) 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任何需完成的事项。
13,委员理事会
(a) 委员会可以从本身成员及其他成员中指定理事会,代表委员会的权力;
(b) 根据本法规定,委员会可以为每一个保险协会分部指定一个理事会,为分部主任提供建议。
14,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选举一名副主席。
15,失业保险委员会
(a)失业保险委员会的组成
(1)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失业保险(以后称为失业保险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或由其专门指定的人为该委员会主席。
(2)失业保险委员会成员来自雇员和雇主组织的代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就业服务署的代表。
(3) 雇员和雇主组织代表人数应相等,他们的总人数应占该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b)该委员会中雇员和雇主代表应通过其组织的推荐,应具有代表性和责任性。
(c)该委员会任期为四年。
(d)该委员会有权:
(1) 在制定失业保险政策时向部长提出建议;
(2) 在制定失业保险规定时向部长提出建议;
(3) 审批失业保险分部预算
(4) 监督失业保险经营活动;
(5) 执行由部长签署的第七章规定的其他任何职能。
(e)失业保险委员会的上述权力不隶属国民保险协会委员会。但,如属于第七章由部长向失业保险委员会签署的、与其他保险分部相关的职能框架范围之内,则有关此职能将象根据第13款指定的其他委员会一样对待。
(f)该委员会可以指定小组委员会,成员来自该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在某些权力方面可以代表失业保险委员会。
16,保留服务委员会(Reserve Service Committee)
(a)保留服务委员会的组成
(1)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保留服务(以后称为保留服务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或由其专门指定的人为该委员会主席。
(2)保留服务委员会成员为部长代表一人、金融部长代表一人、国防部长代表一人、雇员代表、雇主代表和个体经营者代表。
(3)该委员会中雇员代表应在与代表最大多数雇员的全国雇员工会组织协商后指定;雇主代表,根据部长意见,应具有代表性和责任性,在与全国雇主工会组织协商后指定;个体经营代表应在与个体经营者协会协商后指定。
(b)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规定该委员会中雇员代表、雇主代表及个体经营者代表的人数。其中,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的人数应相等。
(c)该委员会任期为四年。
(d)该委员会有权:
(1)向部长提出制定政策建议;
(2)向部长提出制定规定建议;
(3)监督本章规定的执行;
(4)执行由部长签署的其他任何职能。
(e)保留服务委员会的上述权力不隶属国民保险协会委员会。但,如属于与协会其他保险分部相关的职能,则有关此职能将象根据第13款指定的其他委员会一样对待。
(f)该委员会可以指定小组委员会,成员来自该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在某些权力方面可以代表失业保险委员会。
17,程序
国民保险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失业保险委员会、保留服务委员会应制定各自协商和业务程序。
18,董事会
(1) 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国民保险协会的总干事长、副总干事长及其助理。
(2) 总干事长应是董事会的主席。
(3)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任何成员。
19,权力保留
国民保险委员会、委员会理事会、失业保险委员会、保留服务委员会、董事会的存在及其决定的有效性,不受其成员的空缺或任命中存在问题的影响。
第三条 职员
20,总干事长、副总干事长及其助理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在与国民保险委员会协商后,指定该协会总干事长,其权威将得到该协会全体职员的尊重。总干事长将依同样方式指定副总干事长及助理。
21,保险分部干事长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在与保险协会总干事长协商后,指定遵循本法的每一个保险分部的干事长。
22,其他雇员
(a) 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的协会编制范围内,除需根据第24款协商后指定的保险统计员和根据第23款协商后指定的分部经理外,董事会将指定保险协会的其他成员,并明确其责职和权力。
(b) 根据本条对保险协会雇员的聘用,需遵循政府雇员聘用的规则,该协会雇员被聘用的条件应与政府雇员聘用条件相同。
23,保险分部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明确有关保险协会分部办公公开化、其活动和权力范围的限定、其经理聘任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保险统计员
24,保险统计员
(a) 在与保险协会委员会协商后,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将指定保险统计员。
(b) 除了根据第31(a)款规定需附年度财政报告在内的统计报告外,保险协会统计员在每三个财政年度末应向部长及协会委员会提交全面统计报告。
第五条 财政预算及管理
25,财政预算
(a) 董事会应在协会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内,为委员会准备一份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提交给委员会。但在特别环境和协会委员会同意情况下,董事会可提交少于一年的财政预算,及其补充预算。
(b) 保险协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预算草案,并向部长提出批准的意见和建议。预算草案复印件及意见建议复印件应提交给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26,预算的批准
在与董事会讨论后,部长可以根据建议批准预算或提出他认为应该做的修改。被批准的预算由部长和协会总干事长签署,并经部长直接指定的方式公布。
27,负责会计
董事会将采取有序和有效的方式负责协会的会计工作。
28 A,保险分部的会计
(a)每一笔支付给协会的保险费应根据“表10”中规定的保险费率的比例汇入不同保险分部的帐户。如果保险费没有完全缴纳,则按缴纳的比例数汇入保险分部的帐户。
(b)每一个保险分部应分别开设帐户,无论是贷方还是借方的任何项目,都不能从一个保险分部的帐户转移到另一个保险分部的帐户, 除非得到协会委员会或部长的同意和批准。
(c)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不能将无效保险分部帐户的任何贷方项目转移到任何其他保险分部的帐户。
(d) 不同保险分部的管理费用将根据保险协会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在征求保险统计师的意见并得到部长批准后,从各保险分部的帐户中分摊。
28B,临时性规定
尽管有第28款和第33款规定,但在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失业保险分部的下列规定将有效:
(1) 如果保险协会认为某一特殊月份失业保险分部预期将出现赤字,根据对该月的估计赤字,预期该月缺口部分将从儿童保险分部帐户中来弥补。
(2) 根据第31款在保险协会财务平衡表发布的基础上,应准备一份关于平衡表财政年度失业保险分部赤字的最终帐户,并从儿童保险分部帐户中转移保持平衡,或返回到儿童保险分部帐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
(3) 在本条中“估计赤字”是指预期在某一特殊月份失业保险分部收入的估计数与该月失业保险费预期收入的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后者包括根据失业保险分部依据第339款规定估计计算的、财政部应支付给保险协会的该月份保险费比例的金额。
29,失业退职金支付特别帐户
根据第178款,经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失业退职金将根据失业保险分部规定的特别比例从一个特别帐户中支出。
30,雇佣服务费用的退还
(a) 保险协会应退还根据第七章规定责职范围内为雇佣服务而收取的 任何费用。
(b) 上述任何费用应从失业保险分部帐户中支出。
(c) 支出的数量和退还的方式应在保险协会与雇佣服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决定。
31,平衡表和财政报告
(a) 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保险协会董事会应向协会委员会和 部长递交财政平衡表和财政报告,并附保险协会统计师的报告。
(b) 财政平衡表和财政报告将采取由部长规定的方式公布。
(c) 保险协会的财政年度与国家财政年度相同。
32,政府财政给保险协会的拨款
(a) 根据“表2”所规定的费率,财政部在每个财政年度将向保险协会拨款如下款项:
(1) 在该财政年度保险协会从老年者和残疾者保险中得到的收入的百分比及根据第339款财政部向老年者和残疾者分部支付的百分比;
(2) 保险协会从儿童保险中得到的收入的百分比及根据第339款财政部向儿童保险分部支付的百分比。
(b)应保险协会的要求,财政部将向保险协会退还该协会为1984年4月1日前长期残疾者提供残疾福利所发生任何费用的50%的比例。
(c) 应保险协会的要求,财政部将向保险协会退还该协会根据第223款“保险人”定义第4段规定为以色列居民提高长期照顾福利所发生的费用。
(d) 尽管有上述(a)(b)规定,财政部向保险协会总拨款不能超过该财政年度预算法规定用于支付该项费用的数额。但如果预算法中规定的数额确实小于拨款的数额,在部长同意并征求财政部长意见后,议会财金委员会可以调整预算法中根据(a)(b)款要求拨款的规定数额。
(e) 在议会财金委员会批准及财政部长同意的基础上,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改变“表2”中规定的费率。
(f) 财政拨款的方式由保险协会与部长协议决定,并得到财政部长同意。
33,赤字的弥补
(a) 失业保险分部发生的任何赤字将由财政部弥补。
(b)
(1)如果保险协会认为某一特殊月份失业保险分部预期将出现赤字,预期该月缺口部分将根据 估计数由财政部在该月向保险协会转移支付。
(2)根据第31款在保险协会财务平衡表发布的基础上,应准备一份关于平衡表财政年度失业保险分部赤字的最终帐户,并由财政部向保险协会转移支付达到平衡,或返回到财政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
(3)在本条中“估计赤字”是指预期在某一特殊月份失业保险分部收入的估计数与该月失业保险费预期收入的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后者包括根据失业保险分部依据第339款规定估计计算的、财政部应支付给保险协会的该月份保险费比例的金额。
34,投资
保险协会中不用于流通和支付债务的资金,根据保险协会委员会的推荐、经部长的批准,在财政部长同意和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制定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的话)允许保险协会投资的范围内,可以由董事会进行获利性项目的投资。
35,贷款
在部长同意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代表保险协会的利益对外贷款。
36,赠款
经保险协会委员会推荐,或与失业保险有关,由失业保险分部委员会推荐,征得部长批准,在第26款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董事会可以向依据《劳动监督(组织)法》(5714-1954年)建立的安全和卫生协会赠款,可以向任何法人团体或从事失业社会保险领域研究、负责社会保险实验计划实施、促进劳动安全活动的团体赠款。
37,财产所有权
根据经部长批准的保险协会委员会的决定,董事会可以拥有对保险协会必要条件和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38,免税
有关承担支付税收、费用和其他必需的支出,保险协会象政府一样看待。
第三章 怀孕险(略)
第四章 儿童险(略)
第五章 工伤保险
第一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条件
75,被保险人
(a)以下是本章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
(1) 雇员,但是《警察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警察、《监狱服务法》中规定范围之内的监狱官以及《国家服务法》第63A款中规定范围内的安全服务雇员不在此限。
(2) 个体户,但是属于经与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磋商而规定的、排除在个体户一类之外的不在此限。
(3) 为此目的由法律规定在某地或和某人接受职业培训的人。
(4) 经审查符合《学徒法》(5713-1953年)第22条中规定或符合《雇佣法》第三章规定的人。
(5) 《紧急劳动服务法》(5727-1967年)规定接受训练的人。
(6) 受雇于监狱或拘留所中, 从事非常规服务的罪犯和被拘留人。
(7) 根据《青年法》,劳改工厂或封闭式劳改工厂的在押犯人受雇所从事的工作,并非此类劳改工厂或封闭式劳改工厂被指定提供的普通服务中的一种。
(8) 工资由法律规定的人。
(b)在(a)款中的第(3)到第(7)项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情况下,由部长指定的人是雇主;在第(8)想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有义务付工资的就是雇主。
76,在国外被雇佣的人
(a) 在国外被雇佣的人,如果他们和雇主都是以色列居民并且雇佣合同是在以色列缔结;或雇佣合同不是在以色列缔结,但是工伤在雇佣中并非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而且这种情况已在合同中做出规定。
(b)尽管(a)款中做出规定,但是如果雇员在国外时间连续5年以上,他在本章中不受到保险,除非在他受雇于国外5年以后,保险得到部长或为此目的被授权人的批准。
77,个体户和临时工的注册义务
(a) 对于个体户而言,为获得本章规定的利益,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如果在他受伤之时,在保险协会以个体户身份注册或者完成了为注册而要完成的义务。
(b)对于受雇目的并非为雇主业务或工作服务的临时工来说,被保险人已在该协会注册, 以便获得本章规定的利益, 是一个前提条件。
78,对于被保险人类别的特殊规定
尽管有本章的规定和第15章的规定,部长可以对以下的保险种类做出总体上或者个别的特别规定。
(1) 兼职人员、临时工和根据自己的意愿不定时工作的而不主要依靠此薪水生活的人。
(2) 在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3) 在飞机上工作的人员。
(4) 第76款规定的被保险人。
(5) 在以色列外交或领事馆工作的人。
(6) 在第75款第2至8项中规定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工伤
79,定义
在本法中,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词概念如下:
“工伤”是指工作意外或职业病。
“工作意外”是指在执行雇主的工作过程中并且由于工作所致的意外或者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如果是个体户,则是在从事自己工作的过程中并因此所致的意外。
“职业病”是指本法第85款所指明的职业病,也即在为雇主工作时,或者私营者从事自己的工作时所致的职业病。
80,工作意外的推定
某种事故即使在以下的情况下,仍被认为是工作意外:
(1)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驾车或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家(即使不是家,只要是被保险人过夜的地方即可)之时。
(2)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工作过程中,在工作地点或是周围 ,且被保险人是为了救助或者减少人或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危险。
(3)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工作过程中,但不是因为工作而产生,而是由于另外一个人所持的因为工作需要而搁置的器具或者长期置放于工作地点附近其他物件,而且被保险人与引起意外的事端无关。
(4)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是雇员,在经雇主同意的不超过3个小时的时间内在被保险人或雇员吃饭的地点而事故发生与工作有关或者是该地点的危险所造成或者是当他在那里用餐时所致,或者当他驾车或步行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上述地点,因驾车或步行所致。
(5)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是雇员,在付工资的地点或者是他驾车或步行到上述地点,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6)雇员作为雇员组织的成员之一执行他的任务,由于执行任务所导致意外或者他驾车或步行到执行任务的地方或从那里回来,如果这一惯常路线没有实质的偏差或中断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本项的目的考虑,莫沙夫 协会的成员作为雇员协会的成员看待。
(7)被保险人受雇佣,在从工作场所或家里开车或步行前往本法第75(a)项所说的事发后被勘验的场所时,或从勘验的场所返回工作场所或居住地时,发生事故的。
81,中断和偏差
(a)第80(1)(4)(5)和(7)款规定的事故发生在驾车或步行的路线有实质性的中断或偏差,并且该中断或偏差与被保险人履行其对雇主的义务无关或者(根据以上所说的第一项目的)是个体户从事自己的职业或者如果这一事故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且由此引起被保险人至少四个星期不能工作、残疾或死亡,那么该事故将不被视为工作意外。
(b)在第80(1)款所述情况之下,如果被保险人出于以下目的而行为的,那么该事故将不被视为(a)款目的而规定的实质性的中断或偏差:
(1) 为了送子女去幼儿园或者到由执行者规定的其他长期看护儿童的地点或从该地点接子女回来。
(2) 在他通常祈祷的教堂完成公共早祷告的宗教任务。
82,疏忽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疏忽,那么该事故不算是工作意外,除非在工作地点的雇员已被告之与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除非是按照雇主或其他通常对于他的工作发出指示的人的指令去做的,但如果(作为事故的结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变成残疾或十天之内不能继续工作或也不适于其他工作,这种情况除外。此外,如果他没有象前面所述那么做,那么,这一事故就不是工作意外。
83,临时联系的推定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视为因为工作所致,除非相反的情况得到证明;然而,不是外部的可见因素导致的事故--不论他是发生于雇员还是个体户,如果经证明工作引起该事故的部分比其他因素要小的多--不应被视为工作意外。
84,疝气
疝气不应该被视为意外事故的结果,除非,
(1) 疝气是由于工作过程中过度劳累或者是由于腹部受到直接伤害而出现的结果。
(2) 被保险人由于疝气的出现而停止工作并在其出现72小时内接受医疗。
(3) 疝气开始72小时以内通知社会福利机构或雇主因为疝气而产生的剧痛的情况,其中不包括法定习惯、雇佣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包括的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工休日等被保险人不工作的时间;然而,保险协会可以依据自己的见解,将疝气视为工伤的结果,即使上述通知并未做出。
85,职业病
(a) 经与卫生部部长磋商之后,部长可以决定对于所有本章之下的被保险人或那几种被保险人某一类疾病从某一特定时间开始是职业病,如果 --考虑到疾病的特质和原因-- 他认为这应该被视为职业危险。
(b)经与卫生部部长磋商之后,部长可以指定在某种环境下的某种疾病与被保险人订下的是由于工作所致,只要相反的情况并未得到证明。
(c)如果一个人先由于某种还未被指定为职业病的疾病导致不能工作,然后他将被视为在前述规定之前感染该疾病。
第三条 受益的种类
86,受益权利的种类
(a)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享受恢复医疗护理、功能性恢复医疗及职业性恢复医疗的权利。
(b) 在此条款中,“医疗护理”包括住院治疗、药物服用及提供、修理、更换矫形器械和治疗仪器。
87, 医疗护理
(a)医疗护理的提供范围指工伤及它有必要发挥作用的地方,其范围和方法将由有关条款说明。
(b) 如被保险人在此条款下享受权利,则保险协会将为他从应接受这种服务的地方开始提供往返交通,或支付交通费用,其范围和方法也在有关条款中说明。
(c) 保险协会将在有关规定的框架内,经政府部门批准,对医疗护理、交通等出台有关的补充条款,这些条款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出版发布。
(d) 以上条款的有关规定,应经与卫生部长的磋商并得到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
88,康复调养和恢复
康复调养、恢复性质的医疗及职业技能的恢复,其范围及提供方式,皆由在经部长批准指导发行的保险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中给以说明。
89,医疗、康复调养及功能恢复医疗的提供方式
(a) 医疗、康复调养及恢复医疗将通过一种或其他多种方式实施:
1) 国家的卫生部门;
2) 政府批准的机构;
3) 经与卫生部长磋商之后由部长所授权的医疗服务组织。
(b) 经与卫生部长磋商后,部长可对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1) 被授权的卫生机构的工作条件。
2) 对被授权的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c) 在授权于卫生机构时,部长将同时附上对这种授权的制约和限制。
(d)在经与卫生部长进行磋商之后,部长如他认为必要,可以取消对卫生机构的授权。
(1)卫生机构的工作条件不再符合(b)1)中的要求。
(2)这个机构不能遵从根据本法制定的条款。
(3)这个机构违背了对授权机构的制约和限制。
90,职业技能恢复的提供途径
这种服务将由保险协会直接提供或由政府服务及部长为此目的而授权的机构实行。
91,提供福利的人与保险协会的关系
保险协会与通过它获得本条各种利益的任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将在经部长批准的协议中确定。
第四条 伤残补助
92,权利及制约
(a) 被保险人由于工作的原因而致残失去工作能力和从事其他适当工作的能力,保险协会将在其治疗、康复调养期间支付伤残补助。
(b) 伤残补助的支付期限最多不超过26周。
93,第一个三天期
(a) 被保险人在受伤的当天将不会得到伤残补助,但其雇主将支付其在受伤当天的工资。
(b) 被保险人在其受伤当天之后的两天也不会得到伤残补助,除非伤残者在受伤当日之后连续不能工作日期达12天以上。
94,第一个权益期
(a) 在此款中
“正常工资”是指根据第98款和第100款定义的含义。
“雇主”系指被保险人在受伤时与他存在雇佣关系的人。
“雇员”系指第75款定义的人员,不包括自由职业者也不包括雇主家里雇佣的人员,除非他是受雇于与雇主的业务和职业有关的工作。
“第一权益期”指在本章下,被保险人享受伤残补助的第一个九天时间。
(b) 尽管有第92(a)款的规定,以下规定仍将适用于第一个权益时期:
(1)如伤残者为受雇人
(a) 雇主向保险协会偿还该机构在第一权益期向伤残者支付的同样数额的伤残补助,以及协会根据法律从上述补助中扣除的数额(在本条中,是指由保险协会支付的数额)。
如保险协会允许雇主以它的名义向伤残者在第一权益期支付伤残补助,则他就不必向保险协会偿还这笔数额的补助。
(b)(1)如伤残者受雇于多个雇主,则每一雇主将在第一权益期向保险协会偿还已支付给伤残者补助总额中合于自己比例的那一部分数额。
(2) 保险协会将根据伤残者在多个雇主处获得的正常工资总计来分段确定每个雇主应向其偿还的伤残补助比例。
(c) 在(a)和(b)款中所示的偿还的时间是指,在保险协会向业主发出正式通知后至下一个月的15号前必须偿还,在此通知中还附有偿还明细表。
(d) 由雇主偿还的在本条中所指款额将视为保险金的积累,本法第十五章及与之有关的规定将适用对款额的偿还。
(e) 由雇主偿付了保险协会向伤残者支付的全部或部分伤残补助,那么根据第十四章第4条的规定,保险协会将向雇主返还适当比例的伤残补助补偿。
(f) 卫生部长将对本条雇主向保险协会返还数量的计算方法、(e)款保险协会返还至雇主数量的计算方法以及支付的时间,制定规定和方针。
(2)如果伤残者为一自由职业者,那他将在第一权益期得不到伤残补助。
95,获取等值的伤残补助
当伤残者的雇主减少了第343款规定的保险交纳额度,他将得不到因工伤而应享有的伤残补助。但他仍享有从其雇主得到与伤残补助等值补偿的权力。
96,犯人与拘留人
犯人、被拘留的人、或根据《青年法》在劳改工厂及封闭式劳改工厂中的人均不能得到伤残补助。
97,伤残补助的比例
(a) 一天的伤残补助是被保险人正常工资的3/4,但不超过表五所示的数额。
(b) 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考虑到表十一中的工资或最高工资总额的浮动,部长可以改变已发布的表五的数额。
(c) 如表十一的条款或第349款规定的最大数额发生变化,那么公布在表五的数额也将按比率改变。
98,正常工资的计算
(a) 根据第97款的规定,正常工资计算方法为被保险人应得到伤残补助的前三个月的工资总额除以90。
(b)本条中规定的收入是指:
(1) 对于第75(a)(1)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而言,是指到期的保险累积金。
(2) 对于第75(a)款中规定的其他被保险人而言,收入是指 (a)项所说的作为计算保险累积金基础的三个月工资。
无论包括何种情况,如果没有对保险累积金中的最高工资收入的限制,收入均包含在应交纳保险金内。
99,被保险人既是受雇人员,又是自由职业者
(a) 如被保险人作为受雇人在工作中受伤,则他作为自由职业者而获得的收入将不会并入在本章中的正常工资计算,除非他从事自由职业而受伤时符合在本章作为受益人享受伤残补助的情况时,才计算在内。
(b) 在第75(a)(3)款中的被保险人在应拿的首份伤残补助的前三个月,既作为受雇人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工资收入为了计算第98款规定的普通工资,应计算在内,或符合第98(b)(2)款的收入也均作他在75(a)(3)进行计算,无论哪样,数目可观。
100,规定
部长可以规定:
1) 本条所规定的正常工资计算方法的附加和补充条款。
2) 如果他认为根据第98条所计算的普通工资不能准确反映被保险人的正常工资,可规定正常工资的计算方法。
3) 按第98款进行三个月时期计算的规定。
101,与伤残补助有关的条款
根据第97款的规定,对补助支付的改变日期是在第一次支付后的第91天,(此后称支付日)。改变支付的比率是以当年元月1日的工资浮动比率为准,同时参照支付日及以后的补偿比率。
102,伤残补助的扣减
(a)尽管有第92款的规定,保险协会仍将扣减受雇人和自由职业者享有的伤残补助,如果他们由于伤残而导致了工作的减少,而不能干满工作小时数。
(b) 按天数扣减的伤残补助按一天8小时计算,按第97款规定,证明无能力工作的小时数的证书,由根据此章节中指定的被授权之人签发(以下称无能力工作小时)如果受雇人和自由职业者在此时间内实际上无法进行任何工作。
(c) 一次工伤的被扣减的伤残补助,在超过26个星期之后将不再支付。
(d) 部长可以规定扣减补助的计算方法补充规定。
第五条 工伤残疾的抚恤金或补助金
103,定义
(a) 为适用于本法:
“工伤残疾”:由于工伤导致被保险人工作能力削弱,从而导致不 能从事他的年龄、性别所能够从事的工作,容貌的损坏应确定为工伤残疾;
工伤残疾的“稳定等级”:丧失工作能力的等级不是有限时间和暂时的;
工伤残疾的“不稳定等级”:丧失工作能力的等级是有限时间和暂时的;
(b)在这章中,“丧失工作能力”指因工伤而丧失工作能力,由此产生了“丧失工作能力等级”和“丧失工作能力抚恤金”。
104,抚恤金和补助金的权利
(a) 当第四条中的伤害补助金到期时,根据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应递交一份补助申请,并且被保险人是由于工伤而导致的残疾,政府福利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支付抚恤金或补助金。
(b) 根据丧失工作能力等级,第195或106款项下的抚恤金应支付给丧失工作能力等级为下列之一的工伤残疾者:
(1) 稳定等级为20%或更多;
(2) 不稳定等级为5%或更多。
(c)第107款项下的补助金应支付给丧失工作能力等级为稳定等级少于20%、大于5%的工伤残疾者。
105,失能等级为100%的工伤残疾的抚恤金的计算
(a) 国民保险协会应支付失能等级为100%的工伤残疾一笔工伤残疾抚恤金;每月的抚恤金应为被保险人每日抚恤金 X 30(以下称:基本金)?第101款项下增加的金额除外。
(b) 如果在确定期间内,第110或111款下的因工伤丧失工作能力抚恤金要增加,基本金按增长比例相应的增加。
(c)此款项下的“确定期”----指从二个月中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被保险人由于工作伤害的工伤补助金第一次生效,到有权享受丧失工作能力抚恤金的提高止。
106,失能等级小于100%的工伤残疾的抚恤金
国民保险协会应支付第104(b)款项下规定的失能等级小于100% 工伤残疾一笔抚恤金。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等级达到100%,每月应全额支付失能抚恤金;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等级的比例小于100%,每月失能抚恤金应按等级乘以百分比。
107,失能等级为5%或更多但小于20%的工伤残疾补助金
(a) 第104(c)款规定国民保险协会应支付失能等级少于100%工伤残疾一笔抚恤金,金额为每月补助金 X 70;根据这条规定在补助金符合增长条件48个月期限后,递交补助金申请,国民保险协会应支付补助金,补助金从上述48个月期限逐渐减少直到递交申请的月份,金额为每月补助金x月份数。
(b) 若工伤时年龄未满21岁,根据规定,上述工伤残疾应支付一笔金额逐渐增加的补助金。
(c) 本条款所述的“月补助金”意为第104(b)款项下的由于伤残发放的补助金,先于支付补助金的月份表中指明的伤残失能的等级。
108,工伤补助金最大改变而引起的抚恤金的计算
如果表五中金额改变,根据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工伤补助金应为少于被保险人日常工资的3/4。由于工伤残疾而造成的失能补助金的计算--从改变之日算起--伤残补助金为被保险人日常工资的3/4,但不超过表五中所述金额。
109,比率的增加
经与财政部长磋商,并得到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部长可以考虑到工资的浮动或表十一中确定的最大限额,按一定的比率增加或减少抚恤金。
110,与平均工资的联系
(a) 失能抚恤金应根据平均工资的浮动率(以下简称浮动)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从上个一月开始)。
(b) 根据浮动或第105(b)款规定,抚恤金的增加应不超过表五中的金额,按失能等级的比率乘以30。
111,最新的失能抚恤金
(a) 如果在开始的税务年后补偿成为当付的,失能抚恤金应根据补偿的比率增长,从补偿生效之日开始。
(b) 上述(a)款或第105(b)款项下的抚恤金应保持到下一年12月31日。
112,特殊的利益
(a)如果工伤残疾的稳定等级至少为75%,除了其他利益,他有权:
(1) 得到一笔保证他日常生活或休假疗养的抚恤金,金额应根据 规定,但不超过以表五中最高伤残补助为基础、第105款项下支付的最高抚恤金的1/4;
(2) 由于他的失能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应根据规定的条件和金额。
( b)如果被确认工伤残疾的失能等级至少为75%,并且是不稳定的失能等级,他有权根据上面(a)款(1)得到一笔特殊的抚恤金。如果第118款项下的医生或医疗委员会或第122款项下的医疗申诉委员会认为他们的伤残失能稳定等级不超过75%而引起争议,为执行第124条款,本条款项下的确定应按失能等级的确定对待。
113,代替养老金的资助
(a) 如果经协会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程度小于20%,有一份固定的生活收入,或者建立在上述收入的前提下,根据部长规定的条款,经伤残者同意,协会发放补助金。
(b) 如果协会同意支付伤残者补助金,是以保证基本的生活来源为条件,并对这笔资金的支出进行监督。劳动法院可以根据协会的申请委派某人发放全部或部分补助金,在补助金的使用上指明用途。
114,增加补助
如果在他被认为有资格获得补助金后,其伤残程度有所增加,此时,基于这点他有资格获得养老金。因补助金金额高于养老金,支付时将扣除养老金,从第一次有资格获得补助金开始直到因伤残程度增加有资格获得养老金时止。第106款适用于上述情况。
115,在年龄18岁?21 岁之间增加养老金
(a) 如果伤残养老金向未到18岁就受工伤的被保险人支付,而不是第三款规定的工作无收入的被保险人,那么依据规定在该被保险人到了21岁后,养老金应增加。
(b)如果上述被保险人在18岁后、21岁之前受了工伤,那么根据规定在他21岁后向他支付的伤残养老金应增加。
116,扣除生活费用
如果一个伤残者行使了第86款中规定的权力,被提供了住房和生活费用,那么保险协会可以按规定的比率减少他有权得到的养老金,扣除的部分不超过他在该地的生活费用。
117,伤残养老金的增加
如果一个伤残者在表六规定的年份中,受伤那年后又受到工伤而丧失工作能力达50%或50%以上的,可领取一笔伤残养老金。伤残养老金应按该条款列出的比率在受伤的第二年增加,但是这笔伤残金在乘以30后不能超过表5中所列的最大日收入。
第六条 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确定
118,丧失工作能力的确定
(a) 医务人员或医学委员会将根据规定中的规则作出确定:
(1)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是否来源于工作中受到的伤害;
(2)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根据经与卫生部部长协商并由部长规定的标准和规则作出确定。
(a1)如果伤残者根据第104款规定提出要求,应作出(a)款的判定。同样,如保险协会或伤残者提出要求,也应确定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b)医生所采用的方式、医学委员会组成及其程序应根据规定确定。
(c)根据本条款制定的规定,部长可规定伤残养老金支付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有权根据对其伤残程度重新确定的结果同样得到伤残养老金,即使与第296条款中规定有所不同。
119,丧失工作能力的不稳定程度
虽然有第118款规定,但医务人员或医疗委员会将判定丧失工作能力的不稳定程度,甚至超过标准中的规定,其程度不超过100%,它可能涉及到以往的东西,但判定作出一年后不再被影响。
120,丧失工作能力程度判定的限制
(a) 在判定丧失工作能力的方面,不考虑任何疾病、缺陷、天灾、事故或确定受到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以前存在的任何原因,也不考虑任何缺陷、不足或由于疾病、事故引起的缺陷,或在工作受伤以后但不是由于工作中受到伤害而产生直接结果的其他任何原因。
(b)有关(a)款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范畴的计算,部长可以规定特殊条款。
121,早期丧失工作能力的报告
虽然有第120款规定,但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部长可规定由于工伤而引起的任何早期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下,有关第五条规定的已支付或正在支付的救济金,应考虑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增加,如果?因为工作能力丧失特征的逐渐增加--其工作能力已明显削弱。
122,异议
(a) 假若有人认为医务人员或医学委员会对其决定是不恰当的,他可根据情况向医疗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b)医疗申诉委员会的构成方式、权力和诉讼程序按规定执行。
(c)医疗申诉委员会由顾问来进行协助,而非医务人员。顾问指定方式由部长规定。
123,上诉
从法律角度而言, 医疗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是可以上诉的,但它必须经过国家劳动法院下属地区劳动法院的判定,并被国家劳动法院院长或其副院长,或由总统指定的国家法庭法官的同意。
124,对丧残程度确定申诉的先决条件
第118?122款关于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确定先于本条规定的任何申诉,该决定对劳动法院同样有效。
125,支出的确定
任何向医生或医疗申诉委员会上诉的当事者都有权了解其伙食和住宿的成本,以及其补偿是否与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由部长规定的收入、报酬标准一致。
第七条 徽章和工伤者证明
126,徽章和工伤者证明
如果工人伤残程度稳定等级被确定为20%甚至更多,保险协会应给予他特别徽章和伤残证明。
127,使用的形式和方式
徽章及证明的形式、给予的程序以及徽章的制作、销售和其他方面的用途或用于商业和公共目的的形式等,将通过规定来确定。
128,处罚
(a)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将可能入狱六个月:
(1) 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佩带伤残徽章或与伤残徽章非常接近易使人误解的徽章。
(2) 生产或制造伤残徽章或与伤残徽章非常相象易使人误解的徽章,不按照规定提供、出售、交易和使用伤残徽章。
(b)上述(a)款规定不得减轻在任何其他规定下的罪犯责任。
129,免除
第127款和第128(a)(2)款规定不适用于《贸易商标条例》(新版)(5732-1972年)下《贸易商标注册》中规定的贸易商标经营者。该条例第127条规定了贸易商标的使用形式。
第八章 工伤者家属福利
130,说明
(a) 下列是本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家属:
(1) 丈夫去世时他的妻子;
(2) 第238款含义内的他的子女;
(3) 保险机构按照司法部门要求证明全部或部分主要由被保险人赡养的父母,以及无自理能力的父母。在本段中,“父母”包括《收养法》中规定的养父母,以及继父母;
(4) 在被保险人受伤以前已经与被保险人居住在一起达12个月以上并完全依赖被保险人、自己无维持能力的祖父、祖母、兄弟或姐妹;
(5) 在被保险妇女死亡时她的配偶,只要他有一个子女与他生活在一起或他没有自我维持的能力或他的收入未超过表九规定的数目;在被保险妇女死亡时,与其配偶生活在一起的子女已达18岁但未满足第238款“子女”定义中第2、3段要求,其配偶应从其子女达到上述条件之一那天起被看成是一个鳏夫;经财政部及社会和劳动事务委员会同意,其福利数量应与表九中的规定不同。
(b) 在本条中:
(1) 鳏夫与遗孀同等对待;
(2) “遗孀”“鳏夫”或“子女”?是指根据第(a)款规定依赖被保险人的遗孀、鳏夫或子女;
(3) “完全失去工作能力养老金”?是指如果第105款适用于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无工作能力养老金。
131,养老金和补贴的权力
如果工伤引起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协会将按本条规定向其家属支付逐月递减的养老金或补贴。
132,家属养老金的比例
保险协会将按完全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的百分比计算出来支付养老金,具体比例如下:
(1) 对50岁及50岁以上的遗孀--60%;
(2) 对40岁至50岁的遗孀--40%;
(3) 对于在被保险人死前,其工作不能养活自己的遗孀,养老金按达到50岁的标准支付;
(4) 有子女但不能长期住在一起的遗孀,养老金按达到50岁的标准支付;
(5) 有子女的遗孀,只要子女和她一起生活,无论其年龄多大,按(1)款标准支付养老金,孩子的补助按下列标准发放:
a. 一个孩子--20%;
b. 二个孩子--30%;
c. 三个以上的孩子--40%;
(6)对于被保险人的子女,如果被保险人已没有遗孀,则可以得到第 (5)款所述给子女的补助:
a. 一个子女--60%;
b. 二个子女--80%;
c. 三个子女--90%;
d. 四个以上子女--100%;
(7)对于被保险人的其他家属,如果被保险人既没有遗孀也没有孩子,则他们可以得到的养老金比例为:
a. 一个家属--50%;
b. 二个家属--75%;
c. 三个家属--90%;
d. 四个家属--100%。
133,给遗孀的补贴
(a) 如果一个遗孀没到40岁,并且没有权利得到养老金,或遗孀获得养老金的权利失效,但她与被保险人还处于婚姻状况下,保险协会将按上述养老金第132(1)款所述金额的36倍支付给其一笔补贴。
(b)如果遗孀有权获得(a)款补贴,并且第135款不适用于她,那么她将不再有权得到同一个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然而
(1) 如果遗孀在被保险人死后抚养他的孩子,那么她将有权利从被保险人死亡之日起获得养老金,并且支付给她的补贴将被养老金所抵减。
(2) 如果被保险人子女在其死后与其遗孀一起生活,且符合第238条第2段和第3段所定义的“子女”的条件,遗孀将有权利从子女符合条件那天起获得养老金,并且支付的补贴将从养老金中抵减。
134,无能力配偶的追溯养老金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并且在其死后一年之内,其配偶无能力养活自己,那么其配偶将有权利从他死亡之日起并在上述无能力期间获得养老金。如果他获得补贴,津贴将被付到其养老金的帐号。
135,遗孀再婚
(a)如果遗孀再婚,那么她将失去获得养老金的权力,保险协会将分两次按以下标准向其支付补贴:
(1)从她再婚之日起---向其支付一笔相当于以第132(1)款所述养老金比例为基础计算的家属养老金18倍的金额。
(2)她再婚之日起两年以后---向其支付一笔相当于她再婚前最后一个月所获养老金比例为基础计算的18倍的金额。
然而,如果她在再婚后十年内离婚,或她和她的配偶在此期限内正在办理离婚的相关法律手续, 那么她将从如前所述终止婚姻那天起重新获得享受养老金的权力,并依据第2621(a)款第(1)至第(4)段条款规定将其补贴或在本条款下已支付给她的第一笔补贴从养老金中抵减。
(b)如果遗孀再婚后其丈夫去世,根据保险人权利她领取家属养老金或生存者养老金,那么第二笔补贴将支付给她,即使她再婚没过两年;补贴将以前所述她丈夫死亡、她没有再婚时按月支付给她的养老金为基础计算。
(c)虽然有(a)款规定,但部长可以规定再婚遗孀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不失效的类型或条件。
136,其他家属的养老金
如果被保险人去世,其遗孀或孩子以及其他家属有权利得到养老金,保险协会将在向遗孀和孩子支付养老金的基础上向其他家属支付等于第132(5)或(6)款所规定金额的养老金。如果被保险人留下的其他家属是孩子,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养老金金额不能超过完全无工作能力养老总金额。
137,部分依赖
如果保险协会证明家属只是根据第130(a)(3)款部分依赖被保险人,那么根据第132(7)款或136款规定已支付给他们的养老金,将根据保险协会证明的其依赖程度的比例进行扣减。
138,支付和分配规则
部长可制定根据第132(6)或(7)款或第136款养老金应支付给谁,以及如果养老金不是全部支付给某一个人,养老金将如何分配的规定。
139,养老金的限制
( a ) 总金额超过本条允许的完全无能力养老金的部分不予支付。
(b)如果本条规定的养老金由一个以上的人所要求,因为上述(a)款的规定,所有要求人都不能完全满足,则由劳动法院根据权利要求者经济状况和对有权领取养老金的人的依赖程度决定养老金应支付给谁或如何分配。但,如果权利要求者之间已达成如何分配将支付的养老金的书面协议,那么将根据该协议来支付和分配养老金。
140,家属养老金的增加
根据表六列明的年份之一发生工伤支付的家属养老金应根据表中对应年份的规定比率增加,但不能超过表五中规定的每天最高额乘以30。
141,家属养老金与平均工资的联系
(a) 家属养老金每年元月一日根据前一年平均工资的浮动比率进行调整。
(b)养老金的提高幅度与工资浮动幅度一致,或者根据第105(6)款不超过表五中金额乘以30,计算第132款完全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的比例。
142,家属养老金的更新
(a) 如果赔偿在征税年度开始后生效,那么家属养老金应从赔偿生效之日起按照赔偿金比率增加。
( b ) 根据(a)款或第105(b)款规定的养老金增加有效期到次年12月31日。
143,对孤儿的补贴
(a) 如果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养老金已经支付,那么当儿子满13岁或女儿满12岁时,保险协会将从元月1日开始向他(她)支付2/3数额的平均工资。
(b)如果赔偿在征税年度开始后生效,那么根据本条款规定补贴金额将按赔偿金比率增加。
144,对遗孀和孤儿的职业培训和生活补助
(a)经与财务政部长磋商并征得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部长可以就下述方面制定规定和条件:
(1)提供给遗孀或鳏夫的职业培训,包括生活补助及其估价费用。
(2)对主要是接受教育或职业培训阶段的孤儿的生活补助和估计费用 的支付。
(b)为本条款之目的,孤儿(这里指根据第238款含义定义的孤儿)是第130(a)(2)款规定的家属,并根据其父母的权力享受家属养老金支付。
第九条 杂项
145,赔偿的减少、暂停和拒绝
保险协会根据本章规定可减少、暂停或拒绝支付赔偿,如果要求赔偿的人:
(1) 没有充足、合理的理由,违背保险协会授权医生作出的为在加快其康复、恢复其工作能力或减轻其失去工作能力程度的指令;
(2) 具有一般被认为将会阻止或延缓其康复或恢复其工作能力的行为;
(3) 违反根据本法制定的针对其职业复原的要求。
146,举证
(a) 部长可制定雇主、医生、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工伤报告责任的条款。
(b)保险协会授权的人,可在任何合理的时候到被保险人(要求受益人或已受益人)家里调查任何与受益证据有关的事情。
147,工人赔偿条例
《工人赔偿条例》(1947年)条款继续适用于1954年8月1日前发生的由于工作过程中的事故或工作带来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该条例表三中规定的疾病,如果因为该种疾病而根据本条例首次支付的赔偿在上述时间之前。
148,代表组织和会员费用
(a) 虽然有第303款规定,保险协会可以从伤残者养老金(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稳定程度已经确定)中作扣减,作为经部长审定的工伤致残者组织的会员费、支付该组织的互助基金、分摊该组织安排的互助生活保险。
( b ) 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部长可以规定根据上述(a)款从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中每月所能扣减的最大限额;如果此项规定在第381款明确,那么最大限额将视情况及有关条款要求而增减。
( c ) 如果因工伤致残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协会拒绝扣除有关费用,那么协会将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终止扣除行为。
( d ) 本款关于伤残者组织会员费扣减、支付该组织互助基金扣减的规定也适用于第130款含义内的鳏夫或遗孀。
149,为工作提供保险资金
经与委员会协商,保险协会将参与旨在防止在工厂或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故的资金筹集,但全部费用将不会超过每年工作意外事故保险费的1%。本款规定下的资金筹集活动应根据经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由部长制定的条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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