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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货物强制标准检验程序的修订
2007-05-21 19:14  文章来源:以色列工贸部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



2005年6月1日前,以色列进口的所有与强制标准有关的货物都必须经由以色列标准研究所检测合格后才可清关。从2005年6月1日起,该类进口商品根据其对公共卫生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被分为以下四个类别并区别对待:

第一类(详细商品清单请点击:Group 1 )– 可能对公共卫生和安全造成高度危害的商品,如: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压力容器、泡沫灭火器等。每批货物都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清关。

第二类(详细商品清单请点击Group 2 )– 可能对公共卫生和安全造成中等危害的商品,如:太阳镜、各种灯泡、管件、地毯、瓶子、篷布等。该类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可获得长期通关许可证,此后进口商只须出示该许可证并出具所进口货物与强制标准一致的声明即可办理通关。

第三类(详细商品清单请点击Group 3 )– 可能对公共卫生和安全造成较低程度危害的商品,如:墙面瓷砖、陶瓷原料等。该类商品只需进口商出具所进口商品与强制标准一致的声明即可办理通关手续,无需检验。

第四类(详细商品清单请点击Group 4 )– 工业用商品,如:工业电器等。该类进口商品的清关将不再需要取得与强制标准相符的证明。
以上修订的目的是简化进口商品的强制标准检验,同时强化市场化管理。以色列工贸部目前采取“假定合格”的新型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之下,进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其进口的商品符合强制标准,并经过公正,这意味着进口商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这项新办法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以色列《标准法》中更加严厉的惩罚条款。以色列议会于2005年7月底批准了《标准法》关于增加罚金的相关条款,自2005年8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商的最高罚金比原来提高了10倍,个人罚金由4500美元增至45000美元,公司罚金为7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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