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State of Israel

首页>政策法规>劳工

来源: 类型:

《工作与休息时间法》( 5711- 1951年)
第一章 说明性条款

1,解释
在本法中,
“工作时间”是指雇员的在岗工作时间,包括根据协议雇员在工间进行不同于第20条规定的短暂休息的时间。
“加班工作时间”是指下列情形以外的工作时间:
(a) 第2条规定的工作日时间限制或第4条规定的工作日;
(b)第3条规定的工作周时间限制或第4条规定的工作周;
“夜班” 是指从当日晚10点至次日6点这段期间不少于2小时的工作;
“劳动检察官” 是指根据1943年《劳动部条例》认定的检查人员;
“地方劳动检察官”是指由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任命的区域性劳动检察官。

第二章 工作时间

2,工作日
(a) 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b)不管是根据法律、协议还是习惯,雇工在周休日前日以及在节假日休息前一日,其夜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

3,工作周
一个工作周不得超过45个小时。

4,有关工作日、工作周的具体解释
(a)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根据规则规定:
(1) 如部长认为有必要考虑特殊职业中雇工的健康状况及工作环境等因素,可以将第2条规定的工作日或第3条规定的工作周时间缩短;
(2) 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将第2条规定的工作日或第3条规定的工作周时间延长。
(ⅰ) 农业中的特殊职业或与照顾动物有直接关系的职业。
(ⅱ) 照顾患者的职业,在药店、康复室及幼儿园和老人院等机构工作的职业。
(ⅲ) 旅馆、饭店、咖啡店等服务场所。
(ⅳ) 如果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认为所有的或任何一个就职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非企业雇员需要向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时,可规定该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其工作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5小时。
(b)尽管第2条已对工作时间做出规定,但就职于国内私人企业(不包括业余时间的雇员)的月薪职员,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在本款下的一个工作日被认为是第2条下的一个工作日。

5,集体协议的几种情况:
(a) 经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批准,集体协议可以规定工作日一个超过8小时或一个工作周超过45小时,这样的工作日或工作周可以认定为是第2条或第3条下的一个工作日或工作周。
劳工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就上述内容做出同意批复:
(1) 部长认为由于特殊环境不可能按第2条、第3条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周时间来安排。
(2) 集体协议中规定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工作日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工作周时间不得超过45小时。
(b)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同意的集体协议如规定一周工作日中不超过5小时的一天工作日,或不超过9小时的2个工作日,可视为是第2条的工作日。

6,禁止加班工作
除根据第10条或依照第11条经同意外,严禁任何雇员加班工作。

第三章 周休

7, 周休时间
(a) 一周内雇员的连续周休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
(b)周休日应包括:
(1)如果是犹太人,应包括安息日(星期六)。
(2)如果不是犹太人,他可以选择周五、周六、周日中的一天。

8,周休时间的其他规定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根据规则可以规定,特殊职业的周休时间可以少于36小时,但其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5小时。本条规定确定的休息时间被认为是第7条规定的周休时间。

9,禁止周休时间工作
除第12条许可外,任何雇员不得在周休时间工作。

9A,禁止周休时间工作
(a) 根据《法律与管理条例》(5708-1948年)规定,工业企业和生产车间的业主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不得在其所有的企业或车间工作。商店店主亦不得在其店内工作。
(b) 在上述休息时间内,合作社团的成员不得在社团所有的工业企业和车间工作。农业合作社团的成员也不得在其社团所有的工业企业或车间工作,除非这样的工作与农场必要的服务相关。
(c) 对于非犹太人,如果其工业企业或生产车间、商店位于由地方当局认定的、非犹太居民占当地人口25%以上的地区,他可以选择在上述时间休息,也可以选择他自己的休息日或假日。本规定同样适合于由当局认定的非犹太居民占当地人口25%以上的地方部门。
(d) 在应用9A(c)款时,应提交有关该地方部门或该地区非犹太居民人口数量比例不少于25%的证明材料。

9B,第12条的应用
经细节修改后, 第12条适用于第9A条规定经授权允许在休息日期间工作的人。

9C,禁止歧视
(a) 需要雇员的雇主不能因为雇员声明由于其信仰宗教的戒条之禁令,不同意在周休日工作而拒绝雇用他,雇主也不能以在周休日工作为条件雇用工人。
(b) 需要雇员的雇主可就第9C(a)款中内容要求应聘者按照《证据条例》(新版)(5731-1971年)第15条的规定在7日内提交一份包括他所信仰的宗教及应遵守的宗教戒律等具体声明内容的书面陈述。如果是犹太人,还应包括他在家、在外的忌食食物戒条,并声明他放弃在安息日旅行的权利。

9D,要求雇员在周休日期间工作
(a) 雇员以前从未在周休日期间工作,而雇主要求或通知雇员他希望其在周休日期间工作,但雇员由于其所信仰的宗教戒律之规定,不同意在周休日工作时,应在雇主提出要求或通知3日内向雇主声明。
(b) 雇主亦可要求雇员自要求之日7日内,依照证据条例(新版)(5731-1971年)之规定,就第9C(b)款、第9D(a)款所述内容提交一份书面陈述。

9E,雇佣条件的合理调整
雇主可以对根据第9C、9D条声明其不同意在周休日工作雇员的雇工条件、工作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

9F,不适用性
(a)如果雇员就第9C、9D条规定所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未按规定要求提交陈述,则其声明无效。
(b)第9C、9D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与公共安全有关或部分有关的企业、部门;
(2)从事与国家安全、人身安全或人身健康有关的职业;
(3)与旅馆服务有关的职业;
(4)与发电、电力输送有关的职业;
(5) 如部长委员会认为如按上述规定将无法保证必要的供应和服务的维持,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许可,部长委员会根据第12B条内容下达指令,从事与必要的供应、服务和计划维持相关的工作。

9G,劳动法院的司法权
(a)根据《劳动法院法》(5729-1969年)规定,地方法院有权对由第9C条所引起的争议进行独立的审判。
(b)当争议时间超过3个月,地方法院无权对涉及第9C至9F条内容的争议进行裁决。

第四章 在禁止工作期间工作

10,加班时间内的工作允许
(a)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雇员在加班时间工作:
(1) 发生事故、出现突发事件、或机器设备需要抢修,即为避免正常秩序出现严重混乱或避免伤害人身安全而无其它方法处理时;
(2) 倒班人员。条件是每日在加班时间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三周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5小时。
(3) 年度财务平衡表、节前股票交易和贸易的准备工作。条件是雇员每日在非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时间不超4小时,每年不超过100小时。
(b)雇员在第10(a)款范围内在加班时间工作后的第二天应向地方劳动检察官提交有关书面报告,除非得到检察官的书面许可,雇主不得安排他继续在加班时间在相同或任何工作条件下工作。

11,加班工作许可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允许雇员在加班时间工作:
(1)根据《法律与管理条例》(5708-1948年)第9(a)款之规定,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或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认为有需要提供必要的供给和服务时,或根据以色列国防部长要求,或由以色列国防军发布命令时,雇员可以在加班时间工作;
(2)非企业性的公共服务;
(3)守夜人当班时间;
(4)照顾患者、药房、康复室、幼儿园和老人院等机构;
(5)旅馆、饭店、咖啡厅及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6)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最后工序的准备工作或间歇,周期性的但一直需要雇员在岗的工作;
(7)季节性的工作或有特殊压力的临时工作。

12,周休期间工作许可
(a) 如果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认为雇员在所有或部分周休日休息会影响国家安全、人民财产安全、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生产秩序正常或影响为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时,部长可以允许雇员在周休日的全部或任何时间内工作。
(b) 只有包括总理、宗教事务部长和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在内的部长委员会才有权对第12(a)款所述内容做出一般性许可决定。
(c) 对那些有特殊技能或作用的职员,或在政府部门任特殊职位的职员,在运用第12(a)款时,应有特别的许可。

13,加班与增加就业
如果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认为增加就业之必要,则其可发布命令或特别告示,禁止或限制第10条(a)(第一段除外)或第11条许可后可允许雇员在加班时间内的工作。

14,许可的条件与职业
(a)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可以就许可的条件与限制做出规定;
(b)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可就加班时间的任何许可与加班时间许可的限制做出规定。

15,一般性许可及特殊许可
(a) 许可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特殊性的。
(b) 有关一般性许可的授权、规定的条件及限制的公告,以及有关一般性许可的撤消或规定条件的公告应在Reshumot (一种法律杂志)上刊登。
特殊性许可的授权不得超过2年,获得这种许可的人应在其工作地方的显著位置展示其许可证明。

16,加班工作工资
(a) 在加班时间内工作的前2小时,雇主应支付雇员不少于正常工资1.25倍的工资,在加班时间2小时以后,雇主支付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正常工资的1.5倍。如果雇员的工资或部分工资是分段计算的,在加班时间内工作的前2个小时,雇主应支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1.25倍,在加班时间2小时以后,雇主应支付雇员的工资不得少于其正常工作时间中每段工资的1.5倍。
(b)如果从事第4(a)款中第2段或第4(b)款中所提及的职业,其工资是以月或更长周期支付的,雇主如不是支付加班工资,则在每天加班时间内工作的前2个小时,雇主应向雇员提供不少于1.15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加班时间2小时以后,每小时应提供1.5小时的休息时间。

17,周休日工作工资的支付
(a)当雇员在周休日全部或部分时间工作时:
(1)雇主应向雇员支付每小时不少于正常工资的1.5倍的工资,如果雇员的工资或部分工资是分段支付的,雇主应向雇员支付与正常工作时段相应的分段工资的1.5倍;
(2)如果他从事的工作规定允许的话,雇主也可以向雇员提出相同时长的休息时间。
(b)如果雇员的工资是以月或更长的周期支付的,雇主就不能按第17(a)款规定支付工资,而应向雇员提供其在周休日工作时间1.5倍的休息时间。

18,正常工资
第16、17条中的“正常工资”包括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所有附加支付。

19,支付计算规则
根据规定,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就本第16、17条对加班工资、周休日工资的计算做出补充说明。

第五章 工作休息

20,工作休息
(a) 在任何一个工作6小时以上(包括6小时)工作日,工作停止、休息、恢复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其中应包括连续半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在周休日或节日的前一天,应有不少于半小时的休息时间。
(b)第20(a)款的休息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
(c)第20条规定休息时间超过半小时(包括半小时),可以离开其工作场所。如果其工作场所必须有人留守或工作设备的使用不能离人且雇主要求雇员留在工作场所,这样的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21,工作日的休息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2,夜班工作
(a)任何企业的倒班员工在3周内其夜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周。
(b)在1991、1992、1993年第22(a)款中“不得超过一周”已更改为“不得超过2周”。

23,休息的许可
根据雇员工作条件或职责及待遇的需要,或依照第9C、9D条规定雇员不同意在周休日内工作,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允许对第20、22条作出调整。
第14(a)款及第15条适用于本条的许可。

第六章 劳工检查与罚款

24,检察官的权利
(a) 任何一位劳动检察官,只要他有理由认为该地区已有人受雇工作,根据《劳动部条例》(1943年)第10(1)款之规定,他享有一位检察官的一切权利。
(b)根据第24(a)款,劳动检察官有权就涉及本法的任何事件对在场的任何人进行检查,但不得要求被检查者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或回答证明自己有罪的问题。
劳工检查可以对被检查者的回答或陈述进行记录。
(c)劳动检察官就第24(b)款的记录内容与《犯罪程序(证据)条例》第2、3、4条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5,工作时间等的登记
(a) 每个雇主应对其工作时间、周休时间、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及周休日工资进行登记,并根据规则对其上述特殊情况进行规定。
(b)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应在Reshumot (一种法律杂志上)发布通告,规定适用本条的雇员阶层。

26,处罚
(a)任何雇主在雇佣中触犯本法(与规则不一致或与授予的许可不一致除外),被处以每违法雇佣一人不超过9600谢克的罚金或被判监禁1个月或两罪并罚。
(b) 任何人在劳动检察官行使其权力时,拒绝回答他必须回答的问题或未能向检察官出示其根据第15(b)款所授予的许可,将被处以9600谢克罚金或不超过两周的监禁或两罚并罚。
(c) 违反第9A条的任何人将会被处以9600谢克的罚金。

27,领导者和经理的责任
任何公司、合作社团或群众团体在雇佣中触犯本法(与规则不一致或与授予的许可不一致除外),该公司、合作社团或群众团体的每一位领导者、经理或职员都对这种行为有责任。如果他承认的话,会被送上法庭并得到相应处罚,下列情况除外:
(1) 他是因无知而冒犯法律;
(2) 他采取了一切与本法条款一致的正确措施,但仍未避免这种冒犯;
上述两种情况,只要有一种得到证实即可免于处罚。

28,合约团体中工人的地位
不管是否为法人团体,工人合约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均被视为受雇于该团体中被委托处理该团体工作的人,并认为两者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29,以撤消

第七章 其它条款

30,本法的适用
(a)该法不适用于下列职业:
(1) 以色列警局职员、监狱服务职员;
(2) 职责要求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政府雇员;
(3) 水手或渔业人员;
(4) 航空机组人员;
(5) 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或具有特别的个人信用等级的人员;
(6) 由于条件和环境使得雇主无法控制其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雇员。
(b) 不管雇员属于哪一个阶层,也不管是否适用于本法,只要发生争议,雇员、雇主及其所在的雇员委员会、任何一位劳工检察官都可根据《劳工法院法》(5729-1969年)向劳工法庭提请仲裁;即使该雇员委员会并未提请仲裁,法院也应该给它机会,并指导它向法院陈述事实。

31,政府作为雇主
为本法之目的,政府雇员与其它任何雇员同样对待。

32,实施与规则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负责本法的实施,并可就本法实施制定规则,包括雇主向雇员宣传贯彻本法的方式。

33,协商的职责
经与代表最大多数工人的国家工人组织及有利益关系的国家雇主组织代表协商后,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才能对第4、8、19条制定规则,才能对第11、12或23条进行一般性许可授权,才能对第13条发布命令,才能就第25(b)款行使其权利。

34,权力代表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为本法的权力代表,但不代表第13条制定规定或发布命令,不代表第11、12、13条进行一般性授权,不代表第25(b)款发表公告。
任何类似权力代表的公告都应在Rushumot(一种法律杂志)上发布。

35,权利的保留
本法不得损害由法律、集体协议、服务合约或习俗赋予雇员的任何权利。

36,撤消
宪法第495条就此撤消。

37,生效日期
本法自1951年9月28日起正式生效。

本法特别补充条款第8号(5753-1973年)

5,过渡条款
在本法生效前,集体协议中已确定工作时间在45~47小时不作为加班工作时间的地方,在本法生效之日起60天内,其集体协议中的类似条款将被废止。

注:本法生效日期:199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