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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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工资法》(5736-1976年)
1, 定义

  在本法中:

   “集体协议”是指《集体协议法》(5717-1957年)第一条中所定义的集体协议,而不论该协议是否是按照上述法律制定的,是否已经递解上述法律登记注册。其范围还包括上述法律管辖下的《延伸法令》。

  “工人”是指其生病期间的工资报酬没有按某个集体协议规定处理的雇佣人员。

  “薪水工人”(长薪工人)是指其工作的报酬主要是按月或更长的时期支付的工人。

  “工资工人”(短薪工人)是指除薪水工人以外的其他工人。

   “生病”是指根据医学诊断,由于不良的健康状态,一个工人暂时或永久地没有完成工作的能力。

  “福利基金”是指《所得说法》第47条所定义得含义。

  2, 病休工资权力

  (a) 在本法第4条对病休最长期限的规定内,一个因病离开工作的工人有权从其雇主处得到:
  (1) 从其离开工作岗位的第4天开始,本法规定的病休期间工资支付(以下简称“病休工资”);
  (2) 其离开岗位的第2、3天按病休工资的一般支付;
  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如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规定上述离岗第1、2、3天病休工资的规法规,则该法规效力不受本条任何规定的影响。
  (b)病休期间的计算方法:
  (1) 如果是薪水工人,应按其整个有病天数计算,包括周末及节假日。
  (2) 如果是全日制为同一个雇主或在同一个受雇工作地点工作的短薪工人,应按其整个有病天数计算,扣除周末及节假日。
  (3) 如果是非全日制为同一个雇主或在同一个受雇工作地点工作的短薪工人(以下简称“间歇受雇工人”),将计算其生病之前十二个月中受雇最多的那个季度里其受雇天数在该季度全部工作日所占的比例。病期则为在其全部生病天数(周末及节假日除外)中占有同样比例的天数。
  (4) 如果是间歇受雇工人为同一雇主或在同一工作地点工作尚不满三个月,将计算其生病之前受雇佣期间内周平均受雇工作日除六所得的天数。病期则为在其全部生病天数(周末及节假日除外)中占有同样比例的天数。
  (5) 如果短薪工人或间歇受雇工人,按《工作和休息时间法》(5711-1951年)许可条件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在计算该工人病期时,这些天数应包括在内。因此,对上述第(3)款中的间歇受雇工人,“受雇最多的那个季度里的受雇天数”应该为“九十”;上述第(4)款中的间歇受雇工人,“六”应该为“七”。
  (b) 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有权就有关病休工资的接受,包括向雇主提交有关疾病的细节和证明,以及病休工资的支付日期等程序问题,制定有关规则。

  3, 非全日制工作及适应的其他工作

  ( a) 经过医疗诊断,医师认为由于医学上的障碍,工人在一定阶段内没有能力完成某种特定性质或特定条件下的工作,而只能部分第完成他的工作,而且起雇主在同一个雇佣地点已向他提供了适当的其他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工作,则该工人没有权力获得病休工资。但雇主所提供的工作的工资应该不底于他继续从事原来工作所能获得的工资。其工资以第6条“病休工资计算办法”中工资构成成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b)如果雇主没有按照上述( a)款规定向工人提供适当的工作,工人将有权获得本条规定的他应得的病休工资。
  (c)本条“适当的工作”是指( a)中所说的医学障碍对其不适合的、与其生病前三年之中组要从事的工作同一类型的、与其职业技能、教育水平、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
  (d)按照( a)款提供适当的工作,应该于用工地点的工会协商。如果没有与工会协商,则视为雇主没有提供适当的工作,自动适用(b)款内容。

  4, 病休工资权力的最长期限

  (a) 病休工资权力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以下时间:从本法对该工人首次开始适用的日前算起,该工人为同一个雇主或在同一个雇佣工作地点工作的每个整月按一天半得到的累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该工人按照本法已经收到过病休工资所对应的时间要从中扣除。
  (b)如果一个工人在某一个月没有为同一个雇主在同一个雇佣工作地点进行全日制工作,那么在( a)款中应将24个工作日视为一个整月,将整个工作月份分解为天数,使得工人有权力按比例第获得相应的病休工资。
  (c)在计算病休工资权力期限时,按照第8、9条规定,存在有病休工资保险的期间不应包括在内。如果某段时间他没有权利按照投保条件获得保险赔偿(按照保险规定有义务工保险查用等待时间除外),则计算中应包括该时间段。
  (d)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有权就计算权力期限的具体办法、工作期限和计算中可以包括在内的工休时间制定有关细则。工人有权获得工资的工休日或按照带薪处理的工休日被视为工作日。

  5, 病休工资给付率

  (a) 病休工资给付率为假定该工人在其病休工资权力期限内继续工作所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b) 如果该工人适用的时记件工资,病休工资给付率为假定该工人在其病休工资权力期限内继续工作、每天产量为其生病前三个月中每天平均产量所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6, 用于计算病休工资的工资成分

  ( a)以下工资成分作为计算病休工资的基础:
  (1) 基本工资;
  (2) 工龄补贴;
  (3) 生活费用或物价上涨补贴;
  (4) 家庭补贴;
  (5) 处室或专业补贴。
  (b)如果工人的工资全部或部分不是按( a)款所列举的成分支付的,则他在正常工作日应得工资加上他应得的任何上述( a)款所述补贴应考虑在内。

  7, 病休工资作为工资对待

  雇主支付的病休工资在任何方面都作为工资处理。

  8, 病休工资保险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免于向他的雇员支付第2条到第7条所规定的病休工资:
  (1) 如果雇主通过福利基金,给该工人办理了病休工资保险;在集体协议下,用该基金也给予企业的其他绝大多数雇员办理了病休工资保险,而该工人的保险条件部低于其他工人的条件。
  (2) 如果没有上述提到的集体协议,如果雇主通过福利基金为该工人支付了病休工资保险,而且他的 保险条件部低于给予全国绝大多数工人的病休工资保险的条件,并且获得了他的书面同意。
  (3) 如果在第(2)款中工人没有同意其雇主用他为全国绝大多数工人进行病休工资保险的福利基金为该工人办理病休工资保险,而该工人的保险条件部低于他们的条件。

  9, 同意

  第8条中,如果在一个特定的雇佣工作地点,大多数的工人书面表示同意,则认为该工作地点的所有工人均已经表示同意。对于其同意(内容、意见)的变更,必须经工人中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10, 对病休工资的拒付权力

  无论是对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如果工人在生病期间实际上进行了工作,则该工人没有权力以该病为由获得病休工资。而且,如果已经支付了病休工资,其雇主或福利基金可以视情况追索返还或从其对该工人呢所欠的款项中扣除。

  11, 适用法律

  一个按照任何法律法令有权为一段由于健康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期间而获得报酬的工人(《国民保险法》(5728-1968年)第三章所规定懂得病残收益付款除外),或者根据新版《民事过错法》获得补偿的工人,将没有权力根据本法为其按上述有权获得报酬的期间或上述法律明确表示其无权因为病休而取得病休工资的期间而获得病休工资。

  12, 保留权力

  ( a) 一个有权根据本法及他与其雇主达成的用工条件或在其雇佣工作地点的惯用做法而有权获得病休工资的工人,有权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基础而获得病休工资。
  (b)本法不降低集体协议下工人的权力,而不论本法是否对他们适用。

  13, 实施和细则
 
  ( a)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负责本法的实施,有权就其实施的有关事宜制定细则。
  (b)本法的实施细则可以一般地面向所有雇员或雇主,也可以针对某些特定类别的雇员或雇主。

  14, 生效

  本法于1976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