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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类型:摘编 分类:政策

2003-01-12 22:57

《解除合同费法》(5723-1963年)
1, 解除合同费权

  (a)受雇于同一位雇主或在同一个雇佣处连续(受雇)超过一年的个人,或者连续两年两季(受雇)的季节工被解雇时有权从解雇他的雇主处得到合同解除费。根据本法,“季节”指一年内三个连续的月份,此间,雇员受雇期不少于60天。
  (b)当受雇于同一个雇主的雇员从一个雇佣处转移到另一个雇佣处后,如果当前雇佣处的雇主有了变动,该雇员有权就其受雇于该雇主的时间从前雇主,或在前雇佣处领取解雇费,视同该雇员在雇主变动之日即被解雇。如新雇主以书面形式向雇员承诺(负责)其应从前雇主领取的解雇费的责任,则前任雇主应被免除支付解雇费的责任,且根据本法,该雇员受雇于前任雇主或在前雇佣处的雇佣期应被视为在目前雇佣处的受雇期。

  2,雇用的连续

  根据第1 条款,在出现以下情况而出现中断时,雇佣应被视为连续的:
  
  (1)符合“退伍军人法”(雇佣恢复)(5709-1949年)的军事服役或临时服役,但永久服役的职业军事服役除外。有关职业军事服役,是指“退伍军人法”第1条(d)款规定没有完成或根据“国防服役法”(5719-1959年)(合订版)的保留服役或根据本法第26条的受命服役。
  (2)每周休息日或无需工作的假日(无论是根据何法或风俗或协议) - 及5月1日;或
  (3)年休假;或
  (4)根据法律或经雇主同意的带薪节假日;或
  (5)根据法律或经雇主同意的非带薪节假日;或
  (6)罢工或禁止(工人)进入;或
  (7)事故或疾病;或
  (8)家庭哀悼日雇员不工作而不受宗教或习俗的影响;或
  (9)临时休息而不中断雇员-雇主的关系,或者中断雇员-雇主关系,但不超过三个月;或
  (10)“紧急服务法”(5727-1967年)规定的劳务服务培训。

  3,解雇不影响(解雇费)权

  当雇员在其雇佣期行将满一年时被解雇,该解雇应被视为(雇主)有意逃避支付解雇费的责任。因此,该解雇不影响雇员(领取)解雇费的权利。

  4,雇主死亡

  若雇员的停工缘于雇主的死亡或破产,或企业终结或取消,则视同该雇员被解雇而应有权领取解雇费。

  5,雇员死亡

  (a)若雇员死亡,视同该雇员被解雇,雇主应向其生存者支付解雇费。
  此处“生存者”指雇员死亡时其配偶,包括公认的配偶及同居者,以及用于“国家保险法”(合订版)第三章项下利益之目的,符合被保险人后裔定义的该雇员的子女,或者当上述配偶或子女不存在时,主要受该死亡雇员资助的子女和父母,以及在其死亡前在其住宅处居住不少于12个月,且完全受其资助的兄弟姐妹。
  (B)如解雇费须支付给非上述配偶或后裔子女的生存者,则该费用应存于地方劳工法庭,通过符合地方劳工法庭所裁定的委托者,并考虑到生存者的经济状况并依据他们对死者的依赖程度支付给该生存者。
  (C)支付给死亡雇员生存者的解雇费不应视为不动产部分。

  6,因病辞职

  如因身体状况或其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以及根据医疗发现(认定的)雇佣条件和其它情况,雇员有充足的原因辞职,为(适用)解雇费之目的,该辞职应视为被解雇。

  在本款内,“家庭成员”是指由执法部门指定,并经议会劳动与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的家庭成员。

  7,家长辞职

  (a)当一位妇女在生产后九个月内为了照顾其子女(而辞职),她的辞职在本法中应被视为被解雇。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养13岁以下儿童并辞职照顾该儿童的妇女,无论该妇女是单独还是会同其丈夫(照顾该儿童)。该辞职须在收养后九个月内提出,无论收养指令是在辞职前还是辞职后做出。
  (b)第7条(a)款规定适用于男性雇员,只要他满足以下要求:
  (1)在他辞职前,他的配偶至少连续六个月受雇佣,鉴此,所持续的雇员-雇主关系的中断期应视为雇佣期;
  (2) 由于其配偶的无效或疾病,他对该儿童拥有唯一的监护权或c看管权;
  (3)该雇员的配偶为个体经营妇女,且在该儿童出生或收养前(经营)至少连续12个月。同时为了照顾该儿童没有停止经营。
  (c)当配偶一方按(a)或(b)款的规定辞职,该规定则不再适用于另一个配偶。
  (d)劳动与社会事务部应根据制度,并在得到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后,针对配偶或配偶一方应为本款之目的向雇主递交通知以及不递交该通知的后果制订有关规定。
  (e)劳动与社会事务委员会应根据制度,并在得到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后,针对(b)(3)款对“个体经营妇女”的定义予以规定。同时,就证明其职业的行为和证明其就业无休止的方式制订出有关规定。

  8,因住址转移而辞职

  为适用于本法,雇员因住址转移而导致的辞职应被视为解雇。

  (1) 由于婚姻,(转移)到其配偶一直居住的以色列境内某地,但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同意。
  (2) 从非农业定居点(转移)到农业定居点,或从非发展区(转 移)到发展地区某处?但须符合法规条件,并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本款中“农业定居点”或“发展地区某处”是指属于法定的、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为农业定居点或发展地区某处的范畴。
  (3) 其它法定的、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的、能够确证 雇员住处转移的理由。

  9,雇佣合同的非更新

  (a)当一个雇员已经受雇于一个合同规定的期限,且该期限已经到期,根据本法,他应被视为已被解雇,除非雇主已经提出更新合同;如果该雇员拒绝更新合同,根据本法,他应被视为辞职。
  (b)上述(a)款中所指的雇主提出更新合同的要求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内呈送给雇员。

  10,第10条取消
  已取消。

  11,其它被视为解雇的辞职

  (a)当雇员辞职是由于可判断的工作条件的低劣,或由于其它可影响到他本人劳工关系的其它因素,且该因素使得他不能继续受雇,根据本法,该辞职应被视为解雇。
  ( b) 当季节工辞职是因为他在同一个雇佣地连续工作不少于三个季节后,该雇佣地不能保证其连续的季节工作,(该辞职)应视为被解。
  ( c) 如雇员在应征入伍前辞职,且符合“退伍战士法”(5709-1949年)第一部分规定,根据本法,该辞职应视为解雇。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因自愿为国防部队服役而辞职、且符合“国家保险法”(5728-1968年)(合订版)第五章有关“儿童”定义的第三段规定,并在国防部队中服役至少6个月的女性雇员。
  (d ) 雇员因其被选举为地方政府首脑或副首脑,且其薪水来源于该政府资金,根据本法,他的辞职应被视为解雇。如果雇主已经书面同意或者雇员书面同意其在该职位的任职期为不带薪休假期,则该规定不再适用。

  11A, 被征为警察的补偿

  如某人在被应征为以色列监狱警察前为雇员,且因征召而辞职,他或他的生存者应有权根据以下情况得到解雇费:

  (1) 他任警察或监狱警察期至少六个月,或
  (2) 他的上述任职的中止是基于本法赋予其享受解雇费权力的前提之一,或
  (3) 他的上述任职的中止是因为他被发现不适于该职务,除非该中止使其无权享受警察或监狱警察发放的解雇费。
  
  该法仅适用于那些在本法生效后辞职的人。

  12,解雇费标准

  (a)解雇费标准应为:受雇于同一雇主或同一雇佣地的领薪水的雇员为每受雇一年享有一个月工资(的解雇费);领工钱的工人(零工)为每受雇一年享有两周的工钱。受雇一年后的年内间断期应赋予雇员领取按比例计算的解雇费的权利:对于季节工,一年内的间断期应赋予他按比例的解雇费,即使该雇佣期总和不足一年。本款所述“领薪水雇员”(固定工)是指雇员的工作报酬是基于一个月或更长的阶段。“领工钱工人”(零工)指非领薪水的雇员。
  ( b)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在咨询财政部长并征得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后, 可以依法提高零时工的解雇费标准。
  
  上述规定可以是针对一般的或者具体的雇佣种类。

  ( 注:1983年8月1日法律对该条款进行了变更并于当日生效,使得所有雇员的解雇费统一为每个雇佣年份一个月的工资 )

  13,工资的计算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在得到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同意后,应依法制订出能够依此综合或具体地计算解雇费总额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解雇费所依据的工资计算方法;除定期服役和根据“国防兵役法”(5719-1979年)(合订版)第26条规定所承担的(兵役)服务外,第2条第(1)(5)(7)或(9)款在制订解雇费金额时不应予以考虑。在制订这些规定和方法时,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应参照适用于大多数雇员的集体协议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13A,工资临时减少时解雇费的计算

  鉴于集体协议中有关雇员工资因临时或在协议中所规定的特定期限内相对于他们应得到工资而予以减少的规定, 为了计算协议所适用的雇员的解雇费, 工资应被视为没有减少。鉴此,“集体协议”包括集体安排。

  13B,根据最低工资计算解雇费

  虽然有第13条规定,但根据“最低工资法”(5747-1987年)第一条规定,并按照所担任的职务范围,解雇费计算所依据的工资不应少于最低工资额。14,解雇费和福利基金

  对福利基金、养老基金、或其它任何类似基金的支付不应代替解雇费,除非是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适用于雇主和雇员的付款,或该付款已得到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的批准。

  15,解雇费和退休福利

  如雇员或其生存者根据现行法律有权在退休时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从雇主处得到福利,根据本法,该利益应替代解雇费。

  16,根据集体协议无解雇费的辞退

  雇员如果因故被辞退,根据适用于雇主和雇员的集体协议,则无权得到解雇费,或只能得到部分解雇费。或如无该协议,则根据适用于该工作领域的大部分雇员的集体协议裁定是否为无解雇费辞退或只能得到部分解雇费。

  17,根据裁决无解雇费的辞退

  如某一雇佣部门无集体协议, 地方法庭可视情况裁决该雇员的解雇是为无解雇费的解雇, 或是仅有部分解雇费的解雇。在处理该事宜时,地方法庭应遵守适用于大部分雇员的集体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18,证书

  由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或其授权代表颁发的、用以证明适用于特定雇主和特定雇员,或适用于特定失业部门,或适用于大部分雇员的特定集体协议的证书,可用于第16、17条的最终证据。

  19,重新就业的优先权和解雇费

  如因公司裁员而被解雇的雇员获承诺能够在一个具体时间内优先重新就业,那些适用于雇员和雇主的集体协议中的条款或在无集体协议时被授权为集体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协议中的条款,只要该协议中没载有永久放弃解雇费权,均应适用于所有与解雇费有关的事项。

  20,保证解雇费累计的集体协议

  集体协议可以规定解雇费的支付方式和方法,包括以雇员为受益人的解雇费的存储,以使该解雇费的累计得以保证;以及当这些事宜按上述予以规定时, 该解雇费应根据本协议予以支付。

  21,储存命令

  经与财政部长协商,并得到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批准,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用命令指示雇主依据“收入税法”第47款(以下称“福利基金”)的含义,按照命令中规定的金额比率,在福利基金中存入一笔款项,以保证雇主根据该法(即以上所述命令,以下称“储存命令”)所须支付给雇员的解雇费得以累计。

  22,雇主种类

  储蓄命令应说明它所涉及的雇主的种类 ?根据其经营规模,或地区 ? 以及其开业日期, 该日期不得早于该命令的公布日期。

  23,货币储蓄的规定

  经议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批准,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长可以制定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除了根据“收入税法”第47条所制订的法律而生效的其它规定外)。
  (1)根据储蓄命令存储的金额的投资方式;
  (2) 根据储蓄命令存储在雇员名下雇员解雇费的支付方式,及其所 应遵循的程序。
  (3) 根据“收入税法”第47条的批准已经过期/被收回/被终结/被取消、依据储蓄命令存储在福利基金内的金额的使用;
  (4) 在延误的情况下,根据储蓄命令所存储的金额的增加及其增加的标准。

  24,征税

  (a)“税(征税)法” ? 第12条除外 ?适用于对根据储蓄命令存储的金额的征税,因此金额是该法规定的征税对象。
  (b)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可以指定拥有“税法”所赋予给地方委员或地方官员权力,并为本款之目的行使所赋予给地方委员或地方官员职能的人员。

  25,储蓄时间

  根据储蓄命令应存储的金额应在雇佣期限内、工资发放后42天内存入;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或他所授权的代表可以将此时间延长到不超过三个月。

  26,受保护的金额

  (a)根据第14条规定代替或根据第20、21条规定支付的解雇费金额,或支付到福利基金中作为支付解雇费的金额:
  (1)不得退回、转移、或附加。该规定不适用于为那些已经停止工作且不享受解雇费的雇员而支付或存储的金额,除非该金额同时用于养老金,且在集体或其它协议中载有该款不得退回或转移的规定。
  (2)只要雇员根据该法提出的索赔未得到受理,该款就不得作为死 亡、破产或(经营)终结的雇主之不动产。
  (b)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附加在上述金额的利息和贬值的差额。

  27,优先权

  为了债务清偿之目的,根据“破产法”(1936年)或“公司法”有关优先于其他所有债务清偿的规定,解雇费应被视为优先于所有其它债务的应付工资,但解雇费及应付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本法规定优先于所有其它债务所支付工资最高额的150%。同时,在合作社或社团终结时,解雇费的清偿应优先于所有其它债务。

  28,包含解雇费的工资

  如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明确工资中包含了解雇费,且该协议已得到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或其所授权代表的批准,则该协议应取代本法的规定,除非另有适用于雇主和要求得到解雇费的雇员之间的集体协议。

  29,解雇的行文及其签认

  有关解雇费的行文及解雇的签认须以书面制订, 且明确说明他们涉及到解雇费,否则无效。

  30,作为雇主的政府

  (a)在使用本法时,政府作为雇主,应具有任何其它雇主的身份。
  (b)涉及到警察或狱警人员,包括临时增加的狱警:
  (1) 第2条(6)款和第8、17条不适用。
  (2) 第3条不适用于“警察法”第9条或“监狱法”(1946年)第 16条规定的 解雇。
  (3) 根据“警察法”“监狱法”(1946), 或任何根据该法所制订的规定或根据“警察服役规则”或“监狱服务规则”所授予的权利,工作条件的变更不应视为第11条之意义上的工作条件明显恶劣。
  (4) 第16条有关适用于雇主和雇员的集体协议的引文应被视为“警察服役规则”或“监狱服务规则”的参考。

  31,权利的保留

  本法不应废除任何法律、集体协议、雇佣合同或 ? 用于第12条之目的 --习俗所赋予雇员的权利,不得解释为对雇员权力的彻底处理。

  32,磋商义务

  只有在与代表以色列大部分雇员的雇员组织和全国雇主组织代表后,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才能制定规定。

  33,实施和规定

  劳动与社会事务部部长负责本法的实施,并可以就与实施该法有关的任何事宜制订规定。

  34,生效

  本法于1964年1月1日生效。